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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生育登记取消婚姻前提合理吗?

柳建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2023-02-06 17:46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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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于2022年11月29日出台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16条,相关修订包括: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简化生育登记要求、增加信息共享要求。在上述修订中,最引人关注的大概就是取消婚姻限制。肯定者认为,《办法》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可说是回归到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的本位。但亦有众多网友担忧,取消婚姻限制会破坏婚姻价值制度,甚至引发社会整体道德的失序和滑坡。争议纷纭自然也就值得讨论。

一、生育登记从与落户、入学脱钩到取消结婚限制前提

根据我国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生育均需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也因此成为生育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唯有经过生育登记,生育行为才会获得法律承认,才会享受诸如生育保险、户籍登记和孩子入学等各项法律待遇。而取消婚姻前提,其实也就意味着,即使不是已婚人士而只是未婚妇女也同样可以申请生育登记。

这种生育登记已经转变为以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为本位,而这一定位在相当程度上也使生育登记证与一胎化政策下的准生证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后者作为行政审批措施之一种,服务于控制生育率的目标,通常也作为孕妇获得孕产期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等福利,新生儿落户和入学的前提。因为目标在于控制生育,生育登记也自然和有效的婚姻制度紧密捆绑。但由控制生育率主导的生育政策因为严峻的人口压力已经做出重要调整,从单独二胎到全面放开二胎再到如今的鼓励三胎,我国的生育政策已转变为刺激生育和鼓励生育,而这也成为《办法》出台的基本背景。

其实有关生育登记的政策变化又并非始自《办法》。早在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之后,四川省就和其他地方一样开始对相关职能做出调整,并于2016年2月23日出台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11条规定,“生育登记遵循自愿、免费原则,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等挂钩。”由此来看,早在2016年生育登记就已与新生儿入户、儿童上学等问题脱钩。较之前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又取消了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可说又往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二、生育登记为何不应以婚姻为前提?

相比与新生儿落户、儿童上学相脱钩,生育登记取消结婚前提受到更多关注。一些批评者认为,这可能会鼓励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进而破坏现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就此而言,或不无商榷的余地。

首先,伴随社会发展,尤其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国人的性道德观念发生了重大变迁,婚姻家庭观念也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婚前性行为或者未婚生育早已非不可接受,婚姻和家庭也不再是个人不可或缺或者理所当然的选项。为此,国家的生育保障制度显然也有必要作出适当调整,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不过是因应这一变化的结果。尽管其客观上可能会为未婚生育,乃至婚外生育提供便利,甚至有可能带来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变化。但是,认为取消结婚限制就是鼓励未婚生育,甚至是婚外生育,以致破坏现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未免倒果为因,而且其也低估了住房、养育成本、工作等因素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毕竟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更需考虑两性关系的可持续性以及周围的评价等诸多因素。

其次,生育权是女性所享有的一项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都只是确认而非创设生育权。而且女性就自己的身体和生殖机能所享有的自决权也受到其他基本权利,如平等权、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保护,并处于其核心射程之内。尽管此前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社会伦理秩序,国家对之做出适当限制,要求生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但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性道德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这种限制已日益欠缺正当性。如果单身女性有能力和意愿生育,国家其实已无正当理由予以禁止。既然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就无需法律的限制和干涉。

由此,鉴于未婚生育情形的存在,同样也充分考虑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的生育意愿,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毋宁是一种更具包容性、尊重女性生育权的措施。在这种情形下,仅为防止婚外生育可能给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造成损害,就限制其他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应该说也超过了权利限制的必要限度。其实,即便早先采取生育审批制度,也未能有效杜绝婚外生育。由此来看,以放任婚外生育为由就限制女性的生育权同样于理无据。

三、管得越少,基本权利才越能被激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取消结婚限制,将会鼓励婚外生子,从而损害婚生子女的权益,为此,仍有必要以生育登记作为新生儿落户和入学的前提条件,减少婚外生育,并由此减少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可能受到的冲击。该主张显然站不住脚。

一方面,它忽略了如下事实——早在2016年,《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不再将生育登记作为新生儿落户和入学的前提条件。就此而言,四川省可以说走在全国的前列。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也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由此来看,相关法律早已为婚外生育的孩子的落入、入学、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这也同样符合《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认为取消结婚限制就会鼓励婚外生子,进而损害婚生子女的权益,无疑隐含着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而这才恰恰是法律所反对的。

另一方面,过去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实现控制生育率目标,多将生育登记作为女性享受生育保险、产假以及新生儿落户和入学的前提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人们考虑未来子女的利益,减少计划外生育。其中除生育保险、产假等直接作用于父母外,落户、入学等限制都会直接作用于计划外出生的公民。但这种处理的正当性本身就值得商榷。让子女为父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负责,不仅违反了责任自负的基本原理,也将其同计划内出生的公民在落户、入学等领域予以了区别对待。这不仅违反了平等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其人格。由此而言,即便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婚姻和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也不能以不法乃至违宪手段追求这些目标。

生育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本来就无需规划和登记,一如吃喝拉撒睡法律也无需干预。对于基本权利,也许法律的干涉越少,权利的行使越积极。而那些被规划、被安排的,最终却可能背离规划者的初衷。如何让权力承认自己的有限,始终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命题。

四、生还是不生,管还是不管,这始终是个问题

四川卫健委的《办法》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前提,与其说是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的推动力,毋宁说是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变化的产物。客观上它可能会为未婚生育乃至婚外生育提供便利,甚至带来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变化,但从权利保护角度而言,却无疑更切合当下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及国家的生育政策,也更能体现对女性生育权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和尊重。

对个人而言,生还是不生,是一个问题;对国家而言,管还是不管,也始终是一个问题。但生育既然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理应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其个人意愿和选择。由此来看,《办法》将生育登记与结婚限制解绑,使其回归生育服务的本质,也同样释放出尊重个体选择和保障女性生育权的积极信号,它代表了制度变革的积极进步,因此也值得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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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龙,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责任编辑:单雪菱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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