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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跑出加“诉”度——胶州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先予执行案件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我终于有钱继续手术了,谢谢法官帮我解决了燃眉之急。”当事人田某某激动的握着法官的手。近日,胶州法院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顺利办结一起先予执行案件,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田某某因工伤鉴定为三级伤残,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各项工伤待遇不能及时拨付。在与用人单位诉讼期间,用人单位停发了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未支付到位。田某某因此无力支付后期手术费用,失去收入来源生活也陷入困境,诉讼过程中,其向本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承办法官孙超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田某某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应当就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部分先予执行,因此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限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案件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先予支付申请人田某某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共计157254元。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积极与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联系,及时扣划了被申请人在青医附院结算完毕后剩余的医疗费并第一时间发放给了申请人。
法官说法一般只有在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那么什么是先予执行呢?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人提供担保,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原标题:《先予执行跑出加“诉”度——胶州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先予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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