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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离婚未成抱3岁女儿跳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三缓四

检察日报
2018-06-15 09:1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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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马某与丈夫长期冷战,遂决定与丈夫离婚。案发当日,马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离婚,由于适逢周末民政部门不办公,马某与丈夫未能顺利办理离婚手续。随后马某独自带着三岁多的女儿回家。归途中经过一条江时,马某因一时想不开决定跳江自杀,想到女儿因此会失去母亲,将来生活会很凄惨,马某决定抱着女儿一起跳江寻死。由于被周围群众发现及时,马某及其女儿很快被救上岸。经检查,马某及其女儿身体并无大碍。

横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马某在跳入江中后幡然悔悟,不想让女儿沉入江中并用力托举女儿,使得赶来的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两人救上岸,应当减轻处罚。(原标题为《离婚未成抱女跳江 幡然悔悟母女获救》)

    责任编辑:陈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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