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制贩毒嫌疑人袭警逃脱被警察射击死亡,家属索赔267万败诉

2018-07-04 15: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16年3月29日19时许,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成功捣毁了隐藏在河源市××县××梓镇的制毒窝点,现场缴获冰毒100多公斤及割毒工具一批,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郭某犯罪事实清楚,有物证、同案多人指认及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

在民警带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去现场指认的路上,经过通往深山的小巷时,郭某挣脱民警押送,逃往山岭,另一名民警看着郭某欲跑进深山里,鸣枪警示,无效后,遂开枪射击郭某,导致郭某死亡。

死者郭某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押现场指认时又袭警逃跑,民警鸣枪警示无效后,遂开枪射击郭某。

众所周知,民警依法开枪需要担当,担当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所以,依法开枪不仅仅需要民警的担当,还需要开枪民警的法律素养,需要民警对合法开枪的正确判断。

本案中,制贩毒犯罪嫌疑人死者郭某是在押人犯,在被民警押解指认现场时,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控制逃跑。郭某的袭警和逃跑行为是否符合被依法开枪制止的条件?

第一,制贩毒犯罪嫌疑人郭某5用肘部撞击民警涉嫌暴力袭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据小编分析,单单郭某5用肘部撞击民警的暴力袭警行为这一条,尚未达到依法开枪的标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犯罪嫌疑人在被民警押解指认现场时,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控制逃跑,属于用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在押入犯脱逃的两种情形。在民警警告无效后,为防止犯罪嫌疑入逃入山岭而使用武器,是符合开枪规定的。

而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关于敬梓“3-30”民警使用枪支的调查报告》,认定:“1.民警作为人民警察,依法给予配备公务用枪,是合法的使用武器主体。2.犯罪嫌疑人在被民警押解指认现场时,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控制逃跑,属于用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在押入犯脱逃的两种情形。在民警警告无效后,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入山岭而使用武器,是符合规定的。3.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击倒后,民警立刻打电话呼叫敬梓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及时报告,整个过程符合规定。调查报告认为民警在执行任务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枪支的,现场击毙制贩毒犯罪嫌疑入郭某是合法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其家属(赔偿请求人)吴油甘等七人以赔偿义务机关河源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吴油甘等七人向河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赔偿。他们的理由是:1.民警开枪不合法,因为没有达到警察使用武器所同时具备的三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警告无效。2.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郭某5用肘部撞击民警并挣脱逃跑并未危及警察生命安全,也不属于在押人犯、罪犯脱逃。3.为什么不打腿?民警努力减少伤亡,但也有犯罪嫌疑人不听警告逃脱被依法开枪打在腿上死亡。

河源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赔偿决定!吴油甘等七人向上级公安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支持河源市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决定!吴油甘等七人对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267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吴油甘等人要求河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死亡承担相国家赔偿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广东省公安厅维持河源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民警现场击毙犯罪嫌疑人合法。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