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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禁渔期内电鱼被判刑,放流160万尾鱼苗作补偿

2018-07-12 20: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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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骆马湖边的新沂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院内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六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六名被告人连带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渔民、相关渔业执法人员200余人参与了旁听。

2016年4月及2018年3月间,该三案六名被告人明知骆马湖处于全湖禁渔期,仍驾驶机动船至湖内使用自制的电鱼器电鱼,非法捕捞渔获物90至2800余公斤不等,随后在返航途中被当场查获。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曾于2015年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电鱼)被法院判处刑罚,此次属于再犯。案发后,生还的渔获物被公安机关放生骆马湖,死亡的被妥善处置。考虑到渔业资源已受损,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据了解,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立案当天,就对六名原本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三案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在禁渔期电鱼,正值鱼类繁殖期,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导致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六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无视上述危害,在骆马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六名被告人连带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对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给广大渔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骆马湖是江苏省第三大淡水湖,是徐州、宿迁的饮用水源地,盛产鲫鱼、银鱼等十多种水产品,被江苏省定位为苏北水上湿地保护区,是新沂市的城市名片,对其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庭审结束后,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利用六名被告人缴纳的修复金购买了160万尾滤食性鲢鳙鱼,在渔民代表、渔业执法人员等见证下放流骆马湖,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改善和净化水质。

该系列案件的审理,也是多方合力守护“绿水青山”的一个缩影。在骆马湖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渔业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发地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工作对策,定下“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倒逼依法捕捞”基调,渔业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保生态修复,审判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巡回审判加强普法宣传,渔业主管部门代为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多方合力形成生态保护多元共治局面,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犯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维护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筑牢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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