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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声学者计划︱土地流转能否实现“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

廖越/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人类学博士生
2018-08-06 13: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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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澎湃新闻的英文产品——第六声(Sixth Tone)与复旦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第六声学者计划”,资助八位青年学者在中国八个省进行为期六周的田野调查。此次田野调查的主题是“科技如何改变乡村”,其中包括四个具体议题:农村电商、大数据、农业无人机和荒漠化治理。本系列为青年学者的田野调查成果。

2018年6月11日,陕西渭南市石鼓山村。澎湃新闻记者 傅旦妮 图

2018年6月,笔者在陕西渭南市阳郭镇石鼓山村做调查时,发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扶贫模式。石鼓山村位于秦岭北麓,现有人口515户,其中贫困户有147户(2018年贫困户的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低于3070元)。为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2020年全面脱贫的目标,2017年7月,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石鼓山村注册成立了渭南临渭区圣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为村支部书记周战民。公司以每年500元/亩的价格流转了村里100亩连片耕地,一半种植核桃,一半种植油葵,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公司的收益三成分红给村里的贫困户,五成用于公司发展,剩余两成交给村集体用于村里公益建设。

无独有偶,在一千多公里外的上海市嘉定区大峪村笔者也见到了类似的集体主义性质的农业发展模式。该村将村民手中的土地流转到村集体,然后再将集体土地承包给某些有资本、懂技术的村民进行高品质葡萄种植。承包人每年需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承包费和一部分利润,然后经由村集体再分配给其他未承包土地的村民和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

不难看出,这种农业发展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土地流转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更高效的集约化经营。在此过程中,农民一方面能够得到一笔土地流转费用,另一方面还可以成为公司的雇工,获取打工收入。此外,由集约化经营带来的土地产值的提升也经由村集体这个中介再分配给村里的失地村民、贫困户和公共服务建设基金。

石鼓山村和大峪村这种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发展模式的回归是近年来中国小农经济正在经历深刻变革的一个缩影。在毛泽东时代,中国开展了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在国家的强制要求下全部加入了“政社合一”的合作社组织。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民按照集体的安排参加劳动和参与分配。然而这场乌托邦式的合作化运动很快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缺乏效率,并难以持续的。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中国的农业又重新回到了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状态,农户作为从事商品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主体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农业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中国农业的腾飞,据经济学家林毅夫测算,在1978-1984年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2.2%,市场化以后农产品价格的提升的贡献率为16%。尽管“包产到户”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中国政府和众多学者心目中,小农经济只是一个过渡手段,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现代化的规模经营。

加入WTO以后,中国的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小农将面临来自国内其他农民和世界其他国家农业生产者的双重挑战,“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中国政府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的规模化,而农业的规模化离不开农村土地的集约化。按照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国独特的土地制度造成了农业规模化的制度困境。

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各地逐渐探索出一套独特的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打开了局面。“三权分置”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而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此前提下,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将土地出租、转包、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进行与农业相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收益权,其生存权基本保障;同时,把土地集中交给有资本、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而农民自身也可以享受分红和劳动收益。因此,看起来中国的这种土地产权安排是一种兼顾农业规模化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理想模式。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黄宗智教授也认为,这一独特的土地制度确保了中国在农业资本化的过程中,没有伴随像其他第三世界国家那样农业无产阶级的快速扩张的现象,实现了一种“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

2018年6月11日,陕西渭南市石鼓山村。澎湃新闻记者 傅旦妮 图

石鼓山村和大峪村的案例似乎正好支持黄宗智教授的论断。在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下,中国的农民似乎不会有失去土地的风险。由此,似乎可以断定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不会导致十六七世纪发生在英国的“圈地运动”。然而,据笔者对石鼓山村和大峪村的观察,村里的土地流转基本都遵循这样一种模式:即通过村两委(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将农民的“私田”收归为集体的“公田”,然后再将土地进行集体的规模流转。而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比如,石鼓山村是由原来的三个行政村合并而来,村基层组织的整合能力较弱,因此市里专门安排植保站站长到村里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村里的土地流转工作才得以顺利推动。再如,大峪村的村支书袁丽萍在村里工作二十余年,具有很高的威信。在村里搞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村党支部发挥了中坚作用,牵头成立了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其运行也完全受村两委控制。

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基层组织首先确保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业用地没有被用于非农用途,其次则确保了土地集约化经营所增加的收益能够反哺地方社区,由此带来了一种双赢的局面。然而问题在于这一基础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在中国不是所有的农村都像大峪村那样拥有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也不是所有农村都像石鼓山村那样有上级部门的强力支持。在其他缺乏类似条件的乡村,资本与权力常常形成共谋,使得土地流转过程中常常发生农用地被用于非农用途以及收益未能反哺地方社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纵然在法律上农民依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但实际上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和农民已经脱离了联系。

因此,或许我们不应高估中国当前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效力,认为仅仅依靠这种制度设计就能够实现“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如果我们不能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性质和收益分配问题,当前的土地流转随时有沦为中国版”圈地运动”的可能性。

(本文编译自Sixth Tone:Rural Land Transfers Must Benefit Farmers, Not Corporations

    责任编辑:冯婧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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