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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住了这么久,还没有居住权?”关于居住权的那些事

2023-06-27 13: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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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婚姻生活相关改动最大的就是“居住权”这一项权利了,很多人在一开始听到“居住权”的时候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我只要在这个房子里住了,我就享有居住权”“房子虽然不是我的,但是我对这个房子做出了贡献,我理应享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

但其实这样的想法都是不对的。

以前的“居住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比如过往的婚姻法中有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现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主要是“所有权”或者“租赁使用权”,前者通过购买、过户获得,后者通过租借并支付租金获得。与这两者不同的是,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无偿使用房屋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我既不用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又不用支付租金就能在该房屋居住。

一般而言,居住权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产生,并签订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就不可能享有“居住权”了。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所以,要想对这个房子享有居住权,那么就一定要设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约定有效期,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才能确保享有“居住权”,单纯在这个房子住了十几二十年,或者对这个房子具有很大贡献都不能自然地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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