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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了署名权,未给自然人出品方署名违约吗?

2023-07-11 14: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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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品的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电影作品,作为一个综合多个主体协作而形成的高度综合的作品,在电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的部门分工和工作分配,可能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因此电影作品上会给予不同的身份主体不同的身份署名。

电影作品中的出品人,通常指的是电影主要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因此,电影作品中被列为出品人在字幕中出现的,往往是电影主控方的法定代表人,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作为电影出品人列在电影字幕中,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若在合同当中对投资人的署名作出约定,后在成片中未予署名,是否属于违约?

自然人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联合策划制作某电影,电影总投资800万元,甲投资100万元,为该片联合出品单位。甲享有该片的“联合出品”署名权,以字幕形式在片头和片尾出现;甲享有该片的“出品人”署名权,以字幕形式在该片片头出现;甲享有该片实施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但不得干预剧组的正常摄制工作;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品种以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编排。

协议签订后,甲按约支付了投资款,后电影上映,但电影的联合出品人没有给甲署名。甲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的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乙公司与甲的合同当中,明确写明了甲乙双方、制片人等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编排,根据《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影片的独立或联合署名方应为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或其法人,因此乙公司未在影片署甲名字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该案当中,乙公司之所以没有被认定违约的关键在于,《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电影片的影片独立和联合署名方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一般情形下,自然人投资人是不可以被单独列为出品人的。同时,双方在合同当中对此亦明确约定了署名的格式等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编排。虽然合同当中同时也约定了“甲享有该片的联合出品署名权、出品人署名权”,但在合同当中约定可能存有潜在矛盾的情形下,乙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甲的署名作出编排亦不能认为其属于违约。

但事实上,乙公司在电影上映前就署名问题告知了甲,甲亦没有进一步提出异议,而是在电影上映以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从合同目的的角度考察,即便乙公司未给甲署名的行为构成违约,也不能说明该行为将导致甲投资获益的合同目的落空。

退一步讲,我们假定该案当中即便乙公司有利用署名权的问题混淆视听,以达吸引甲进行投资之目的,那么甲也应当举证证明甲的投资目的是基于此,并因为乙公司的误导就此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进行投资。在甲的诉请为解除合同且并未就乙公司对此存在何种承诺补强证据的前提下,的确难以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本文案例改编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9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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