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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邑一涉黑案十人获刑,系公安部、最高检察挂牌督办案件

“平邑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8-08-3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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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上午,我院(山东平邑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王蕾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我院于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于2014年春节前后结成团伙,先后聚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组织利益,在平邑县社会上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其中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镇岐山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50余人参加旁听。 

(原题为《我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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