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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中关于主播离职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3-08-24 15: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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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经纪公司考虑到对主播前期培训和业务扶持的资金投入以及行业竞争关系,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当中对于主播离职后从事直播业务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约定,如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直播业务等。某些情形下,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从公司获得收益,也未获得有价值的支持。但解约后却要受到竞业限制。该类约定对主播显然不公。那么,主播经纪合同解除后禁业限制的约定是否还有效?

甲公司与主播乙签订主播经纪合同,约定乙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未经甲允许3年内都不得在任何平台进行直播,违反本规定需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没有按时给乙结算报酬,乙遂解除合同。解除后,乙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甲因此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乙则认为主播合同中对于其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直播的限制性约定侵犯了其劳动权,应属无效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主播经纪合同中约定的离职后3年内主播不得从事直播的约定是否有效。

试论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乙认为基于《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其离职后3年内禁止从事直播业务实际上限制了乙的职业自由。故该约定违反《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但是,就规定的性质而言,该条规定属于赋权性规定,无效力强制性,对其违反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且,主播合同约定主播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直播业务也未剥夺主播选择职业的权利,仅作适度限制,即超过三年期或获得甲同意乙仍可从事直播业务。事实上,乙对该限制的允诺以乙获得合同利益为对价,乙虽放弃部分权利但也在主播合同中获得了利益,其损失也已从合同中得到弥补。乙自由的适度放弃已获得相应的合同回报。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主播合同履行期间,甲有权要求乙竞业限制,不得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业务,合同因解除终止时该权利也应该消灭。但是主播经纪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3年内乙仍受限制,则该约定仍然有效,乙仍应遵守。

综上,本文认为,主播经纪合同中对主播解约或离职后禁止直播的限制有效,主播在解约后应该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在履行中确实存在对主播严重不公平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有效并不必然产生实际的符合经纪公司期待的拘束效果。若主播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经纪公司可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经纪公司存在损失为前提,同时要结合其履行情况及各自过错来综合判定。若主播经纪合同履行期间经纪公司并未为主播提供服务,主播并未从经纪公司的服务中获得利益,又或者合同因经纪公司违约或过错而解除,那么即便主播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未必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角度看,竞业约定有效和违反竞业约定的责任之间有断层。                                       

本文案例改编自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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