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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云漫谈”】请注意!以下几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2023-08-28 17: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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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院党组“3421”工作方针,安铁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作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开办依法行政新媒体专栏,定期推出典型案例、普法文章,对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

和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

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的重要途径

但现实生活中

申请人收到的许多不予公开答复中

行政机关往往以

“不是政府信息”或

“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

拒绝公开

那么

究竟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的范畴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连某以其被诈骗为由向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调查后告知其报案事项属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连某遂向某公安分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你局自接到报案后所获取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二、你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批示等材料。”某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连某所申请公开的第一、三项内容不属于公开执法信息,不予公开;其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因某派出所未制作任何法律文书,连某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不存在。连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告知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连某向被告某公安分局申请公开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申请内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刑事司法职能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刑事案件的相关执法信息能否公开、如何公开,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办理。连某申请公开的第一、三项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规定的应予公开的事项,连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某公安分局已明确告知该项执法信息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某公安分局针对连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说明义务,并无不当。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连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连某对政府信息概念界定不清,将刑事司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错误认为是行政管理领域的政府信息,因而被行政机关予以拒绝公开。现实中,很多申请人不清楚政府信息的概念和公开范围,对想要获取的信息不加分析判断,动辄就提出申请,甚至诉讼,不仅实现不了自己的预期目的,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帮助众多申请人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进行了总结:

问题一: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是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吗?

法官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拒绝。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负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的义务。

问题二:可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查阅行政案件卷宗呢?

法官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三: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存在质疑,可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行政机关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答:不可以。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四:可否以政府信息公开之名,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法官答:不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对其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信息,行政机关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信息公开的申请人

在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

也要注意大数据时代对政府信息安全的保护

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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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诉讼“云漫谈”】请注意!以下几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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