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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袋过期酸奶,竟要千元赔偿?

2023-09-06 1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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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如果食品过期了,

商家竟还把它放在货架上,

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以索赔吗?

(图源网络侵删)

01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9日晚,原告小刘在某便利店购买了一盒酸奶,次日食用时发现口感变味,核对包装发现该酸奶已经过期,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保质期为28天。

当日小刘便前往销售门店反映,沟通中该便利店店长承认员工下架时遗漏了部分过期酸奶,但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小刘认为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侵害了小刘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便利店赔礼道歉,退还货款并要求便利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购买的酸奶系过期食品,便利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物的义务,该便利店销售过期酸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小刘要求便利店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在向便利店释法析理后,便利店主动承认了错误,向小刘表示了歉意,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便利店现场向小刘支付500元赔偿金,赠送一张300元购物卡,案件受理费由便利店承担。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购买时也要养成向商家索要发票和小票的习惯,以免证据不足影响后期维权。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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