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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迟延支付投资款约定为解除事由,迟延2日能否解除合同?

2023-10-13 15: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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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为防止投资方迟延支付投资款拖缓项目进度,当事人将迟延支付投资款约定为解除事由,即一方迟延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履行中迟延也有程度差别,迟延2日也属迟延,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甲乙就侵入式戏剧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1、合作内容:浸入式戏剧是一种在装潢、布置成特殊场景的固定演出场所演出、供观众融入演出场景进行观看的戏剧演出项目。2、项目投资:项目制作预算总额为1,370万元,甲乙双方作为项目的联合出品方共同承担投资款,投资比例为甲55%、乙45%。3、乙应按如下进度将投资款支付至项目账户: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投资的50%至项目账户;2021年7月31日前,各自支付其投资的20%至项目账户;2021年11月15日前,各自支付其投资的15%至项目账户;2021年12月15日前,各自支付其投资的15%至项目账户。项目场地的租金由甲直接支付并计入甲投资款,甲的投资款扣除甲支付的项目场地租金后,余额按上述乙的投资款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至项目账户。4、双方权责:甲作为项目实际运营方,负责项目的运营及管理,乙协调宣传资源配合项目宣传,进行项目招商。5、协议解除:因乙未能按期支付投资款导致乙违约,乙应向甲支付赔偿,该赔偿金以乙投资款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自甲投资款到位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之日期间的利息总额计算。

协议签订后,乙除第一笔投资款迟延2日支付外,其余几笔投资款均如期足额支付,但甲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投资款。履行中,甲主张适用第5条“协议解除”条款,要求解除合同,乙向甲支付赔偿金。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甲提出赔偿的主张的合同依据是合同第5条,“因乙未能按期支付投资款导致乙违约”,履行中乙第一笔投资款迟延2日支付,属于未按期支付行为,但“导致乙违约”的后果是否产生?易言之,该约定包含两个条件:乙有迟延付款行为;该行为产生乙违约的后果。双方的争议在于“乙违约”应如何理解?甲认为乙违约包含一般违约行为,只要具备违约性质,该条件即成就;乙认为,该条中“乙违约”专指乙根本违约,不包含非根本违约的情形。哪种解释较为合理呢?第一,从文义看,乙未能按期支付投资款本就构成违约,从条款约定内容判断,“因…导致﹍”,二者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如果将违约理解为一般违约行为,会导致自因自果的结论,显然于逻辑相悖。第二,如果该事由产生,将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故而该条名为“协议解除”,实为约定解除权,违约行为系对解除事由的约定。尽管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但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若将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该违约行为应具有根本违约的性质。若将一般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特别是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权,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上的任意解除权,破坏合同严守精神。第三,从约定目的看,乙作为投资方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如果其存在严重的怠于出资甚至拒绝出资行为,将产生甲无法获得其出资的后果,该种情形下,甲与之合作的目的已经丧失,故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享有该种情形下的解除权。既然以甲合同目的丧失为结果,违约自然应具备根本违约的性质。因此,“因乙未能按期支付投资款导致乙违约”应解释为“因乙未能按期支付投资款导致乙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从具体的履行情况看,第一,乙第一笔款迟延支付2日,该事由产生后,甲并未行使解除权,而是同意乙继续支付剩余几笔投资款,甲并未对此表达异议,即便甲曾享有约定解除权,其也以实际行为放弃。第二,甲也未按约定进度支付投资款,也存在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乙迟延履行或在行使履行抗辩权。第三,乙虽然迟延2日支付投资款,但并未给项目造成损失,甲也未举证乙的前述行为给项目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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