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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二审:医生手术应取得书面同意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8-10-22 21:5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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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增加疫苗预防接种制度。10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次审议着重瞄准了公众关注的疫苗事件以及医患关系问题,建议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此外,根据此次二审的修正案草案,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人实施手术时,应当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增加预防接种制度,药品安全全程追溯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指出,针对问题疫苗案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等问题,上述草案增加了约束性规定,体现从严监管的精神。

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调整后的草案结构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二是,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三是,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手术应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不时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六项规定:一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二是,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五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六是,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骗医保行为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除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医疗保障、药品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在药品价格监管方面,二审稿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在医保方面,二审稿主要从医保资金和医保监管两个角度入手,明确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监督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朱远祥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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