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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涉合同诈骗一审被判刑,呼市中院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2023-12-22 13: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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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吴某的辩护人孙大伟处获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于12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许某和吴某不起诉。

赛罕区法院此前曾判决许某和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两人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赛罕区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赛罕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两人的起诉。

赛罕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受访者供图

被告人吴某曾申辩称,本案被害人向其账户打的50万元最终流向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黄某已因诈骗他人被判刑,而吴某自己并不知道涉案公章的真伪,也不认识被害人。

一审法院:两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赛罕区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2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对许某、吴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随后两人被网上追逃。2020年7月20日、22日,吴某在北京被抓获、许某在重庆被抓获。同年8月29日,经赛罕区检察院批准,两人被逮捕。同年10月,赛罕区公安分局以许某、吴某涉嫌诈骗向赛罕区检察院移送起诉。赛罕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向赛罕区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赛罕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许某以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下称:金通远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施工合同》,吴某则在合同上加盖金通远公司合同专用章。此后,被害人向许某、吴某支付工程保证金共计100万元。案发前,许某将其中50万元退回;2012年,许某又以金通远公司授权代表名义与另一名受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许某收取该受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05万元。案发前,许某将其中20万元退回。经查,许某、吴某不是金通远公司员工,未取得该公司授权,涉案工程与两人无关,其无权对外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

赛罕区法院认为,许某虚构其为金通远公司授权代表并有权发包涉案工程的事实,分别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吴某明知无权发包涉案工程,仍于合同上加盖“金通远公司公章”,并接收诈骗款项,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二人行为成立共同犯罪。赛罕区法院判决,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诈骗者是案外人黄某,其已被判刑

许某和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院。

许某称,他曾交给案外人黄某300万元,黄某则允许他对涉案的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进行发包。此后,许某通过案外人赵某掌握的金通远公司的资质,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吴某称,他的确不是金通远公司的员工,他所持的“金通远公司公章”是赵某提供给他的,他并不知道公章的真伪。“赵某说他手上有金通远公司的所有手续,包括公章。”吴某称案发时他只是按照赵某的要求送过公章,并在其中一份涉案合同上加盖过公章。此外,吴某还称,本案被害人向其账户打的50万元保证金最终流向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黄某已因诈骗他人被判刑。

吴某的辩护人孙大伟认为,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实施了诈骗行为,证据显示案发时吴某不认识被害人,整个案发过程与被害人没有接触,与同案被告人许某也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相关合同上存在加盖公章的行为,但是吴某并不知道所加盖的公章存在问题,即使实施了盖章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撤回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该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意见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赛罕区法院重新审判。

赛罕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赛罕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许某、吴某的起诉。该院认为,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赛罕区检察院撤诉。

2023年12月12日,赛罕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许某和吴某不起诉。赛罕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赛罕区公安分局认定的许某、吴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孙大伟告诉澎湃新闻,吴某已于12月13日被赛罕区检察院解除羁押。吴某自2020年7月22日被刑拘到被释放,共被羁押1238天。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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