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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的思想遗产与未竟课题——《邓正来著作集》编校后记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孙国东
2024-01-20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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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邓正来(1956-2013),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科学学术组织者和翻译家。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邓正来在中国学术界有着独特的地位。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他向中国知识界介绍了哈耶克的思想,并在法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学术活动,创办和建立了许多知名的学术期刊和平台。围绕邓正来的争论触及中国本土学术许多根本性问题和方向。2013年1月24日,邓正来因病去世,年仅56岁。《邓正来著作集》于2023年底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收录了邓正来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论著和其他个人学术作品。本文系该集编校后记,略有删减,文章经作者审定。

《邓正来著作集》,商务印书馆,2023年12月

历时十年,辗转五六家出版社,这套九卷本的《邓正来著作集》终于在邓正来老师逝世十周年的年头由商务印书馆整体出版了。作为总审校人,我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了。于我个人而言,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履行了邓老师家属的托付,也算是完成了对邓老师和当代中国学术的一个交代。

邓正来老师离世后,他的门生故旧都期待着邓正来文集的尽快面世。但也有部分学友(包括部分出版社的编辑)表示出了疑虑:在如此趋新避旧的当下知识界,邓正来的这套文集还有学术市场甚或出版价值吗?平心而论,这些人的疑虑并非空穴来风。与邓正来生前呼风唤雨的学界领袖地位相比,他的身后名似乎显得要落寞很多。在短短的十年间,知识界似乎就已遗忘了他——很多时候甚至是“选择性遗忘”,因为即使在那些绕不开他的论题上,论者也无意甚或有意对他避而不谈。譬如,前些年,美国法学家络德睦(Teemu Ruskola)的《法律东方主义》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实际上,同样为“后殖民主义法律话语”大张其词,作为比较法论著的《法律东方主义》带有明显的“海外汉学”之流弊,即基于文化人类学审美—趣味意义上的“辩异”,通过对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的浪漫化想象、对中国实践的审美化建构把握各种中国问题,甚至具有“异即是美”(different is beautiful)的倾向。毋庸讳言,无论是学术格局、理论视野,还是思想深度,乃至相对中国(法律)问题的介入性,它都不足以与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相提并论。但颇为蹊跷的是,据我粗略翻阅,在数十篇关于《法律东方主义》的评论文字中,只有我的一篇书评把它与邓正来十年前的论说关联了起来。中国知识界的健忘和媚外,于此可见一斑。还如,时至今日,在声势浩大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运动中,邓正来的名字亦难觅其踪。事实上,要论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推动,邓正来不仅是无可争议的先行者或“燃灯者”(郑戈语),更是当代学人中的贡献最卓著者。

那么,邓正来究竟为我们留下了哪些具有其人格特征的思想遗产?有没有一个打上邓正来烙印的问题——即“邓正来问题”(the Deng Zhenglai Problematic)——可以将作为思想者的邓正来(作为学者和学术活动家的邓正来其实服务于作为思想者的邓正来)统贯起来,同时又值得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学人沿着他划定的思想框架继续探索?在评析邓正来的“理想图景论”时,我曾提出了一个限定于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视野的“邓正来问题”,即“基于中国文化认同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但这并不足以概括邓正来的整个学术生涯,特别是无法涵盖他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一般性探讨及相关的学术活动实践、关于市民社会和哈耶克理论的研究,乃至晚年关于“生存性智慧”(living wisdom)的思考。综合考虑他主要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活动实践,我个人认为,贯穿作为思想者的邓正来的“终身问题”——即“邓正来问题”——庶几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以中国为思想根据和认识对象,围绕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推进中国深度研究?

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丰富思想与实践,为我们辨识和体认“邓正来问题”提供了最直观的文本和经验参照——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决定把他与此论题相关的论著列为《邓正来著作集》的卷首。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包括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系统思考,包括相应的那些数十年如一日作为学术活动家的丰富实践,既见证了他本人对“邓正来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也使“邓正来问题”以知行合一的“终身关怀”贯穿于其几乎全部学术生涯,从而使其打上了“邓正来”的深刻烙印。翻检当代中国知识界,就我们对“邓正来问题”的探求来说,没有哪一位学人在学理反思(知识社会学反思)、学术活动实践和学术研究践行三方面比邓正来做得更多了。与知识界的其他头面人物相比,邓正来不仅试图以其个人化的研究回应“邓正来问题”,而且试图在“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知识社会学背景中,反思“邓正来问题”得以出场的知识逻辑,揭示其求解出路,并以自己一系列理念鲜明(如“为了中国”“重新发新中国”“中国深度研究”“重思中国”等)的学术活动实践引领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

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想与实践其实表明:我们要始终对“邓正来问题”本身保持开放的反思心态。质言之,“邓正来问题”蕴含的每个要素都有待“重新问题化”(reproblematization):为何要“以中国为思想根据和认识对象”?何谓“以中国为思想根据和认识对象”?如何“以中国为思想根据和认识对象”?为何要关注“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它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以社会科学的知识形态把握“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为何要“推进中国深度研究”?何谓“推进中国深度研究”?如何“推进中国深度研究”?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邓正来在其有限的学术生涯中认真且严肃探究过的。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需要调动知识社会学、实践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社会学(特别是知识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或知识——事实上,这些学科也构成了邓正来学术生涯涉猎的主要知识领域。但邓正来本人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有了终极答案;毋宁说,它们是永远朝着那些试图深刻把握中国问题的思想者开放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任何力图以兼具思想创造性和实践穿透力的思考深刻把握中国问题的思想者来说,“邓正来问题”都是他们反躬自省、不断追问的思想基点。

明乎此,我们就可以把邓正来的其他四项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工作——中国法哲学研究、哈耶克理论研究、市民社会研究及晚年的“生存性智慧”研究——置于“邓正来问题”的框架中进行定位和观照。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和《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中提出并阐发的“基于中国文化认同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姑且称为狭义的“邓正来问题”),既是“邓正来问题”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具体体现,亦是其最成熟和最具实体内容的理论形态。在这一理论形态中,他既系统论述了中国同时作为思想根据和研究对象的方法论要求,又在法哲学领域将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进一步理论化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并藉此对改革开放26年来(1978-2004年)中国法学的知识生产给予了全面的反思和批判,对建构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主体性中国”进行了振聋发聩的呼吁。

邓正来在当代中国知识界引介“市民社会范式”的开山之功,常常让人会先入为主地以为他不过是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搬运工”。但实际上,早在1994年(也就是他率先引介“市民社会范式”仅仅两年之后),他就在《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文中,深刻认识到论者们所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实际上是西方式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困难”,并把对当时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反思引向了对“现代化框架”的批判——这种批判其实构成了他后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全面反思“现代化范式”的先声,只不过他将“现代化框架”替换为了更具理论自觉的“现代化范式”。尽管邓正来后来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反思(1997、2006年)、关于北京三家民营书店(万圣书园、风入松书店和国林风书店)“未意图扩展”的实证研究(2000年)和对“生存性智慧模式”的初步阐发(2010年)等并未形成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系统论说,但足以证明他其实是在“邓正来问题”的问题意识和学术关怀中推进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思考的。

邓正来作为汉语世界最著名的哈耶克研究者的身份,同样常常会让人误以为他是一名自由主义者,甚或哈耶克主义者。但实际上,他为《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一书撰写的序言“八年作业:哈耶克批判的前提性准备”,已经充分地表明了他对哈耶克理论的批判立场。他曾在多个场合明确指出,哈耶克提出的是西方的问题,不是中国的问题;他对哈耶克的研究,只是他围绕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进行理论思考的一个阶段性“作业”,是他“为了对哈耶克这一脉理论中所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而做的前提性准备工作”,“是为了更妥切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事实上,正是为了纠偏人们的先入之见,我们决定把邓正来的这一警句置于关于哈耶克的论著(著作集第三卷)的扉页上:“我们要善待西方的思想资源和我们先哲的思想,而善待它们的唯一方法就是不把它们当作一个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

邓正来晚年关于“生存性智慧”的研究,则是他力图以自己的研究亲自回答“邓正来问题”的代表性成果。正如他自陈的,他希望通过关于生存性智慧的研究,“引导中国论者真正关注中国发展实践中的真问题(而不仅仅是我们根据某些易识别的制度化因素而人为建构起来的但却与中国人的实践或生命不涉的问题),甚至能够开始探究支配中国发展且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密切勾连在一起的那种哲学。”

如果说“邓正来问题”是邓正来的思想遗产,那么,它实际上在整体上亦构成了邓正来的未竟课题。即使以邓正来深耕过的几个论题来说,他给出的答案也有待我们进一步检视和推进。

1.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

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研究,凸显了自主性的两个向度:⑴国内向度,自主于社会等诸场域的逻辑;⑵国际向度,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的“文化霸权”。在当下的思想情境下,至少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分辨:中国社会科学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自主于西方的文化霸权?中国现代转型所需要的思想或文化资源,难道不更应该是“切己”的,而非“排他”的吗?西方社会科学“文化霸权”(作为意识形态)的背后,是否(曾经)依托普遍主义的学理逻辑?或者借用福柯与哈贝马斯关于“discourse”的不同理解来说,西方社会科学话语作为福柯意义上的压制性的“权力”的背后,是否(曾经)依托那些哈贝马斯意义上具有认知性的(cognitive)“沟通”和“对话”要素?中国社会科学是否有必要遵循普遍主义的学理逻辑对抗西方社会科学的文化霸权?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如何在遵循学理逻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相对于西方社会科学的“对话—抗辩”(dialogical-defensive)功能,即如何在与西方社会科学充分对话的基础上,为中国有别于西方的“他种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道路提供充分的正当性辩护?如果对抗西方的“文化霸权”已成为政治场域的文化导向和(或)社会场域的传媒风尚,如何处理自主于政治场域和(或)社会场域的逻辑与自主于西方“文化霸权”之间的关系?如果中国社会科学自主于社会等诸场域的逻辑与自主于西方“文化霸权”之间具有难以调和的张力,我们能否一般性地主张中国社会科学要自主于西方的“文化霸权”?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与公共性是否具有内在的关联?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还包括其他内容(比如,自主于个人私性的价值偏好)?……

2.关于中国法哲学的反思与建构

邓正来关于中国法哲学反思与建构的论说尽管已非常深入,但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

邓正来洞察到的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是如何具体体现于西方化的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与西方化的法律实践之间辩护与被辩护的互动关系中的?更具体地说,考虑到法律本身的“文本双重性”(法学知识生产文本vs.立法文本)带来的“法律实践的两重性”(立法实践vs.法律实施实践),在不对具体立法和法律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邓正来所依凭的“知识—法学”取径,何以仅仅通过反思(以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知识系统的西方化倾向而揭示当代中国法律秩序的西方化倾向?法学知识生产的西方化倾向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映射立法的西方化倾向?立法的西方化倾向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映射具体法律实践的西方化倾向?

我们应在何种意义上反思“现代化范式”?更具体地说,如何在反思西方化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为中国现代化实践中已然嵌含的关于“中国现代性”(the Chinese modernity)——即兼具现代性底色和中国性(Chineseness)特色的“他种现代性”——的想象和探索,保留必要的学理阐释空间?邓正来所依凭的反思经典现代化理论的早期理论资源(以沃勒斯坦和阿明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世界体系理论和依附理论),是否足以满足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需求?如果不敷使用,是否要寻求诸如“多元现代性”理论这样的理论资源?以艾森斯塔特等为代表的主流“多元现代性”论说是否足以为我们探求“中国现代性”提供理论支援?如果仍不敷使用,如何建构可以为“中国现代性”的探求提供整全性指导的多元现代性理论?

如何以更具介入性的学理分析和更具实体性的理论建构,推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学理阐释?更具体地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蕴含着怎样的价值结构?在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现代性与中国性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自由、民主、平等、正义、法治等现代性价值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现代性范畴与转型中国的结构化情境(实践约束条件)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贤能政治、政治统一等中国性价值及天人关系等中国性范畴与现代性精神的正当性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现代性与中国性的反思性平衡,确立现代性价值/范畴和中国性价值/范畴在现代中国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应当采用何种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思想立场、理论模式、研究取径,切实推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蕴含的——现代性价值和中国性价值的学理阐释?……

3.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邓正来除了自身留下的未竟课题(如邓正来所谓的“生存性智慧模式”是否及在何种意义上构成了一种可欲且稳定的市民社会模式?作为一种市民社会模式,它具有哪些有别于西方模式的实体性构件?)外,还有诸多相关理论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暂且不论洛克“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模式与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模式的学理分野,他们是否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即使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这种市民社会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在当下政治情境仍然适用?更具体地说,在葛兰西、阿伦特、卡尔·波兰尼、哈贝马斯等在20世纪赋予了市民社会以非经济内涵(文化和政治内涵)和反经济取向以后,当代政治秩序中的“市民社会”究竟指涉何种社会政治单元?其内涵、外延及社会政治功能究竟是什么?

如何在市民社会领域完成“理论视野的去西方化/去自由主义化”的工作?特别是,如何在反思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特别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反对国家范式”)的基础上,建构适合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视野?

如何在国家—社会关系中完成“现代性范畴的中国化”工作?更具体地说,如何结合现代政治秩序的运行机理,深入把握中国情境中的国家—社会关系?

如何在社会建设中完成“中国性价值的现代化”工作?更具体地说,如何推进社会建设领域的“中国性价值”(如依托于家庭的“身份美德”)的现代阐释?特别是,如何基于这种现代阐释把握中国社会建设的政治愿景?中国的社会建设是否应当及在何种范围内追求西方式的“公民性”(civility)?如何处理中国式的“身份美德”与现代“公民性”之间的关系?……

4.关于哈耶克思想的批判

邓正来生前曾在多个场合预告了他将进行哈耶克思想的批判,甚至还以此为主题成功申报了一个科研项目。遗憾的是,主要是因为他晚年在学术活动家身份上投入了更多精力,他最终没有留下任何关于该主题的研究文字。根据由我代为草拟、他最终审定的项目申报书,他对哈耶克思想的批判拟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内在批判”,即从哈耶克的内在思想传承入手,在“休谟vs.康德”的框架中,在把握哈耶克思想相对于苏格兰启蒙学派特别是休谟社会哲学的思想传承和知识增量的同时,探究哈耶克理论的深层哲学困境,也就是作为道德哲学怀疑论者的哈耶克(休谟)与作为道德哲学之理性主义者的哈耶克(康德)之间的紧张;在重构哈耶克理论的基础上,反思其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理论与正当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理论之间的内在悖论及可能导致的理论后果。二是“外在批判”,即在“自由主义vs.社会主义”的框架中,在20世纪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角力的大背景下,揭示哈耶克理论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品性;在“自由主义vs.社群主义”的框架中,结合当下政治哲学的主题转换(包括自由主义的新发展)揭示其理论限度。与此处“邓正来问题”相关的是第三个方面的批判,即采用“关系性视角”对哈耶克理论展开“实践性批判”:一方面在“哈耶克—世界”的关系中,探究哈耶克理论与1970年代末以来主导全球经济秩序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承继关系,并以世界秩序的重构及其正当性为基点对哈氏理论和“新自由主义”进行批判性检视;另一方面,在“哈耶克—中国”的关系中,以中国社会秩序建构的正当性和可欲性为基点,以中国为思想根据检视哈耶克理论的限度。随着邓正来的英年早逝,以上研究课题都成了未竟课题。我们无法设想如果邓正来还在世,他最终会给出怎样的回答。现在,如何“以中国社会秩序建构的正当性和可欲性为基点,以中国为思想根据检视哈耶克理论的限度”,成了他留给我们的关涉哈耶克研究的“邓正来问题”?

此外,邓正来晚年关于“生存性智慧”的研究尽管尚未形成系统的论说,但却是他给人留下诸多期待的未竟课题。考虑到邓正来晚年曾发愿要在六十周岁以后撰写关于“生存性智慧”的多卷本论著,这种期待更多地变成了一种惋惜。就邓正来已经呈现的关于“生存性智慧”的思考来看,至少有如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回应:如何弥合“生存性智慧论”与“理想图景论”之间的张力?更具体地说,如何弥合遵循“生存性原则”、“‘去价值判断’或意识形态的,但同时却是以知识和有效意识形态为伪装或外衣的”生存性智慧,与聚焦于社会秩序正当性和可欲性的“(法律)理想图景”之间的张力?即使生存性智慧对中国人来说是可欲的,但如何弥合社会秩序的可欲性与社会秩序的正当性之间的张力?如果将生存性智慧同中国发展经验相关联,如何避免邓正来曾批判苏力的那种以“有效”“可行”代替“正当”与“善”的倾向?生存性智慧于中国发展经验的关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经得起实践经验的检验?即使这种关联的确存在,学者应采取何种立场对待?特别是,如何与他早年在呼吁中国社会科学要“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时的主张(“反对日常实证主义一脉中的极端经验主义不进行批判性的考察就全盘接受提供给自己的概念的做法,因为这种全盘接受等于是把某些已经建构的东西又重复了一遍,从而充其量也只是对它们的认可”)协调起来?将“智慧”与“生存性”对接形成的生存性智慧概念,是否有矮化“智慧”的嫌疑?如何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一种霍布斯式的“丛林社会”?如果生存性智慧是一种“默会知识”或“实践知识”, 如何遵循具有认知性(即可分享性)的知识逻辑,把握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公开宣讲这种生存性智慧是否有违生存性智慧?使生存性智慧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本身不就是一种生存性智慧吗?等等诸如此类。

以上仅仅是我个人对邓正来思想遗产和未竟课题的把握。我之所以可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它们大都是我在自觉传承和推进邓正来思想遗产(除了关于哈耶克思想的批判和生存性智慧的研究外)时深入思考和认真探究过的,并已经给出了我自己的回答,比如《公共商谈与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兼谈社会科学自主性的两个向度》(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关于中国法哲学的建构)、《迈向一种兼具整全性与规范性的多元现代性:基于艾森斯塔特多元现代性论说的分析》(适合“中国现代性”的多元现代性理论)和《阐释政治哲学:政治发展与社会建设的中国逻辑》(关于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是故,整理邓正来思想遗产和未竟课题的过程,其实也是我个人在思想上饮流怀源的过程,当然我希望它也是一个返本开新的过程。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这里的概括和把握完全带有个人化的色彩,甚至不免包含着我个人的偏好甚或偏见。

从学术传统的形成来看,一种思想即使在传承的过程中扭曲为一种偏见,恐怕也比淹没在故纸堆里等人发掘要好。就“邓正来问题”来说,它其实指向了真正推进中国社会科学思想创造和理论创新的根本问题,而这恰恰是值得每一个严肃的思想者认真对待的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被冷落不是他个人的悲哀,而是这个时代的知识界的悲哀。不过,这种评断尽管是基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整体发展做出的,但从邓正来本人的意愿来看,他恐怕是乐于接受这样的“寂寞身后名”的:作为一直以拒绝主流的批判性知识分子自期的学人,被主流排斥既是他的宿命,也是他的心愿之所系。

走笔至此,偶得一则不太工整的对偶句,遂录于此,权为我写给邓正来老师的一副迟来的挽联吧:

吁中华辟西正本,今日骑鲸渡海,小南湖外道长存,何惧身栖寂寞追贤圣?

为学术立范运衡,当时捣麝成尘,三一斋中香不灭,只缘心往饥寒向死生!

癸卯年秋于沪北寸喜园

    责任编辑:杨小舟
    图片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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