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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型案例: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24-01-19 11: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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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

外卖点餐备受人们青睐

外卖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模式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

但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事故也随之增多

如果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的一天,原告吴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华业广场往白龙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某酒店门口路段时,因避让被告小韩驾驶的行驶在道路左侧有某外卖公司标识的二轮摩托车时紧急刹车导致二轮电动自行车失控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被告小韩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吴女士将小韩、某外卖公司诉至龙胜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损等损失及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

诉前,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外平台、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内侧半月板及左膝周围软组织损伤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残疾。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小韩持有准驾车型B2E证照,案发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小韩与被告某外卖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为该外卖公司骑手,事故发生时,被告小韩正在进行该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

法 院 裁 判

法院审理确认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38 164.53元。对原告的损失各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

对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小韩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事故责任划分合法适当,可作为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由该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赔偿。

被告小韩系案涉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其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再按被告小韩与原告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划分。被告小韩是被告某外卖公司聘请的外卖配送员,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被告某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某外卖公司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龙胜法院判令某外卖公司承担原告吴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13万余元;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外卖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实践中,外卖公司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

各类外卖公司通常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结合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不少外卖公司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外卖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外卖公司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这类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公司直接承担。

本案中,被告小韩与被告某外卖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小韩为该外卖公司骑手,事故发生时,被告小韩正在进行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扣除原告自负部分后,余下部分应由某外卖公司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若骑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外卖公司或者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若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骑手正进行配送服务,无法认定骑手在事发时是正在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骑手承担,外卖公司不承担责任。

外卖公司要规范用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安全常识、安全技能的针对性培训;外卖骑手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事故和人身安全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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