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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三负责人长沙县焚烧库存过期药品获刑:犯污染环境罪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2018-11-16 20:3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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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山的枫叶又红了一地

浏阳河水继续着九道弯的水路

涌入湘江,孕育湖湘儿女

美丽的水陆洲依旧生机勃勃

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但有些人却要肆意破坏

今年6月5日,长沙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一年来,长沙两级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保护“母亲河”“母亲湖”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的成果基础上,积极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云更白,为生态安全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全力维护浏阳河、捞刀河、南川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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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一公斤,被判放鱼苗1600尾

本文图片均来自“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在浏阳河从湘江河口到东屯渡桥水域实行常年禁渔。2018年6月13日21时左右,叶某国、邓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万家丽高架桥西侧的禁渔区域,由叶建国使用电瓶电击捕鱼装置进行非法捕鱼,邓波负责用桶装鱼。约一小时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扣押电击捕鱼装置一套、塑料桶一个、头灯两个及非法捕获的各类水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叶某国、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鲢鳙不少于1600尾,重量80公斤以上,鲢鳙鱼苗各50%,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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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鱼,父子在禁渔期打鱼双获刑

基本案情:为图好玩,顺便改善伙食,陈某福带着儿子陈某芳来到长沙捞刀河水域进行电打鱼。二人携带从老家带来的电鱼工具开车来到捞刀河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鱼。陈某福身背电瓶负责电鱼,陈某芳在旁提桶装鱼,捕获各类水产品两千克。二人在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陈某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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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近300倍含锌废水 六旬老汉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被告孙某献开始在租住的拆迁过渡房内开设镀锌作坊,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冲床加工和电镀槽镀锌。2017年10月20日,天心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孙某献的镀锌作坊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的原材料主要是铁板、锌锭、镀锌蓝白色钝化剂,存在外排现象。该作坊用四个大桶装置自来水对电镀锌板进行冷却,废水直接倾倒在院内,随同生活用水、雨水一并流入排水沟和雨水沟,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向墙外的菜地。后经检测,总锌排放超过国家标准100-300倍。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献因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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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入刑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分别系被告单位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2018年2月7日上午,医药公司因仓库内不合格品库的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要及时处理,经讨论商议,决定将上述需处理的药品运送到长沙县东七路西侧的一处工地直接焚烧、掩埋处理。当日下午,张某某、李某按照商议的处理方案,将需要处理的药品以货车拖运方式运送到曹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焚烧,焚烧过程中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医药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认定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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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8月31日19时许,熊某与王某驾驶一艘电打鱼船在湘江望城区区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电捕鱼。当日晚上22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熊某、王某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熊某、王某使用的电鱼船1艘、三湘交流同步发电机1台、电鱼杆2根、渔网2个、装鱼的塑料桶1只等电捕鱼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17.48公斤。

裁判结果:被告人熊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8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工具;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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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侥幸贩运香樟,触刑法认罪受罚

基本案情:刘某修自2018年2月开始先后联系文某生等人,约定以每株120元、140元、160元的价格收购胸径15厘米、18厘米、20厘米的樟树,并向文某生支付2000元定金。为非法获利,还约定掺杂收购“小叶樟”。3月初,文某生在自家自留山中采挖樟树21株,伙同文某兵以40元每株的价格收购采挖樟树47株,全部制作成无土球的“光头苗子”后,以8840元出售给刘某修。3月12日,刘某修将68株樟树和从其他地方购得的11株樟树装运双江口镇,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发现有7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中6株为文某生从自家自留山中采挖,1株系文某生、文某兵收购所得。

裁判结果:文某生、文某兵和刘某修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判处三人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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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排放污水受刑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进行非法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沟和无任何防漏设施的渗坑。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六价铬、锌等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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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晚,毛某友带着儿子毛某保在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市达浒镇麻洲社区大溪河排污口至橡皮坝水电站河段,利用渔船上电鱼工具非法捕鱼。四个小时的时间里,毛某友父子在该水域共捕获草鱼、鲤鱼等各类水产品10.85千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友、毛某保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决毛某友有期徒刑六个月,毛某保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春雷行动#

自1950年以来,世界人口增长了接近一倍。但从1950年起,我们对自己的岛屿——地球,所做的根本改变比过去二十万年都要多。山川、河流、能源无不在迅速减少。为了还孩子们一个青山碧水的成长环境,我们要做的,是团结一心,坚决打击污染环境行为。这不是项个人行为,而应该是家庭,团体,甚至全人类的目标!

重要的不是消失了什么,而是我们现在拥有的。我们仍然拥有半个世界的森林,数以千计的河流,湖泊和冰川,以及数以千计的生物物种。

所以,行动起来,家园由自己来守护! 

(原标题《长沙法院以案警示:破坏生态环境者要收手了!》)

    责任编辑:谭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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