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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评:“丈夫生前借姐姐名义买房,遗孀起诉维权获支持”
北京交通广播电台《新闻要知道》邀请了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对新闻热点“丈夫生前借姐姐名义买房,遗孀起诉维权获支持”发表专家意见。
案件回顾
2013年,秦先生请姐姐秦女士帮忙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秦女士名下,但是并没有将买房的事情告诉自己的配偶陈女士。直到2016年秦先生因为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离世,陈女士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亡夫秦先生生前多次向其姐姐秦女士汇款,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这段被隐瞒的购房往事。
对于妻子陈女士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她感到愤怒、失望,但更多的是不解。为什么丈夫要隐瞒自己呢?姐姐秦女士面对弟妹的质疑,坚称弟弟秦先生在生前就特意交待了她,买的房子是要给儿子秦某的。她表示,虽然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一直打算等侄子成年后过户给他。
多次协商无果后,妻子决定诉诸法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丈夫与姐姐之间的委托合同,并退还购房款453万。然而,开庭时姐姐秦女士却辩称,第一,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与秦先生无关;第二,其确实收到过弟弟秦先生的汇款,但并非购房款,而是弟弟对姐姐多年帮助的回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经过调查并综合考虑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秦先生与姐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购房款已转给姐姐。因此姐姐需将购房款返还给弟弟的合法继承人,即弟妹和侄子等。
姐姐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专家点评
对此,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表示:
这一判决背后涉及多个层面,为我们提供了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启示。
首先,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弟弟并没有付钱给姐姐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弟弟将钱款支付给姐姐的行为,若无法证明是赠与行为,那么这笔款项应视为弟弟的财产,妻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者有权要求返还。
其次,本案中的财产属于弟弟和弟媳的共同财产。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弟弟应当尊重妻子的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将大额资金支付给姐姐而未征得妻子的同意,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庭事务决定权的规定。因此,妻子可以基于这一理由提出主张,要求返还购房款。
此外,弟弟还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他瞒着妻子将财产转移到姐姐名下,且未签署任何文件。这种行为损害了妻子的权益,特别是在离婚时,若妻子对财产转移不知情,她的权利将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有权起诉要求姐姐退还购房款。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姐姐退还购房款给妻子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弟弟委托了姐姐购房,那么妻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者同样享有权利,要求返还购房款。
图片来源:网络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涉及财产转移或委托等经济活动时,即使是亲人之间,也应签订明确的协议,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充分认识和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是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秉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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