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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育权为条件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2024-03-28 13: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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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夫妻间签订婚姻协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防未来发生纠纷。然而,当协议内容涉及个人权利,尤其是生育权时,其法律效力往往受到质疑。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一起这样的案例。

倪某和王某在婚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1、男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则男方将名下某套房屋无条件赠予女方。女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2、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予女方。

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在婚后一年生育一女,2019年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王某将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中关于生育权的约定并未对其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因此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法院最终判决倪某应按照协议履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协议书》第2条并未触及上述无效情形。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决定是否要孩子,而该协议并没有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相反,它是在行使生育权的基础上,对财产权进行的一种自愿调整。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夫妻间的此类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法院的判决表明了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及对合同自由的维护。夫妻双方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约定财产分配方式,包括基于特定条件的财产赠予。《协议书》第2条所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既没有违背法律原则,也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具有合法性,并且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综上所述,夫妻间的婚姻协议可以涵盖广泛的条款,包括基于生育等特定条件下的财产分配。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它们应被视为合法有效。法院在此案中的裁判为类似情况下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强调了个体在私法自治框架内达成协议的自由和责任。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平衡个人意愿与社会道德的关注,以及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对传统家庭价值观的适应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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