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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丈夫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2024-04-12 12: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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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婚前财产协议和房产查封的案件,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及房产查封法律规定的关注。

债务纠纷:丈夫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案件情况

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前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其个人所有。然而,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且婚后赵先生因债务问题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提出异议,要求解封房屋,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债务纠纷:丈夫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案件分析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对各自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部第三方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王女士个人所有,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该协议并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在赵先生因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时,王女士仅凭婚前财产协议要求解封房屋的做法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房产登记与公示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和赵先生两人名下,这意味着该房屋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王女士个人所有,但这一约定并不能改变房屋产权的登记状态。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

在涉及债务纠纷时,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本案中,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小张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王女士和赵先生名下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王女士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存在。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能对抗小张的权益,遂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债务纠纷:丈夫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迈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首先,婚前财产协议虽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其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屋产权的登记状态对外部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最后,在涉及债务纠纷时,应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期参与话题讨论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你认为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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