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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巡回法庭 打卡四中

2024-04-17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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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良知能分辨善恶,多倾听内心的声音。”

“要将守法律底线,致良知用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断反思,不断进步。”

这是松桃四中法治副校长、松桃法院执行局长田应召在法治课上送给每一位同学的三句话,并收获一阵掌声。

近日,松桃法院巡回法庭到松桃四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庭以被告人龙某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龙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喜从被告人龙某辉处得知被害人大龙在和与其妻子小田在外一同打工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对大龙怀恨在心。2011年7月20日,龙某喜得知大龙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某镇街上赶场,便联系龙某辉,并与之商量一起教训(伤害)大龙,随后其从家中拿了两把杀猪刀,一把拿给龙某辉,一把留给自己,二人在一小学附近处找到大龙,龙某喜便用杀猪刀将大龙右上臂砍伤,大龙逃跑后,二人持刀追撵大龙至某副食批发部,龙某喜进入该店面后在店内楼梯口处,用杀猪刀将大龙四肢及背部砍伤,龙某辉则在该店门口处持刀挥舞不让人进入劝架及帮助大龙,在龙某喜将大龙被砍倒在楼梯上后,龙某喜、龙某辉逃走。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大龙右上臂、右膝关节、左踝关节所受损伤均属重伤;四肢余损伤属轻伤;右腰背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先后将龙某喜、龙某辉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龙某喜、龙某辉与被害人大龙达成赔偿协议,龙某喜于当日部分赔偿大龙,龙某辉于当日全部赔偿完毕,二被告人均取得大龙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龙某喜、被告人龙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三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龙某喜、龙某辉系共同故意犯罪,龙某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龙某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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