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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辩护要点分析

2024-04-19 14: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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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核心机制之一,其本质在于建立双方或多方间的信赖关系并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利用这一机制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在中国经济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罪占据较大比重,尤其常见于企业经营活动,特别是民营企业领域。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案常常案情复杂,犯罪行为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难以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犯罪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当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或虚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金额较大时,将以自然人合同诈骗罪论处;若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行骗,且诈骗所得归属单位所有,单位也将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自然人的刑罚责任可能因此减轻。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从始至终保持非法占有意图并在合同履行中体现出来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放弃非法占有意图并积极履约准备,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虚构合同主体,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使合同相对方基于误解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若虚构主体只是为了订立合同且最终积极履约并不占有对方财物,则属民事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同样未必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以此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如只是为获取对方信任而订立合同并在后续过程中大部分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履行”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结合行为人是否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若无此目的,则属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

“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行为,需谨慎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若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受到对方胁迫而被迫躲避,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视为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

此外,列举了两个无罪判例进行解析,表明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出租人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在具有真实项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若无证据显示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应视为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罪。这些案例说明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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