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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官说②|童建明:谁办案谁负责,办案瑕疵不属追责问题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1-09 10:3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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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2018年,检察机关直面职能转型的挑战,力推一场自上而下、内外兼修的探路式改革。
面对转型难题,最高检开始“重塑”检察职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内设机构改革……

过去近一年间,作为最高检的掌舵者张军曾多次指出,检察机关要着力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都必须重视,“案件就是一个产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老百姓在办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我们的产品就成功了。”

而更为具体的挑战是: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赋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如何解决“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等问题。

为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了来自最高检的4位二级大检察官,与他们分别探讨了有关刑事法律监督、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改革议题。

司法责任制推行之后,检察院做了哪些改革?检察官的责任有何变化?本期专访,澎湃新闻就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专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

检察官的权责: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澎湃新闻: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冤错案,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原来的审批制到如今的责任制,您如何看待这项革新?

童建明:呼格吉勒图案是近几年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1996年,18岁的报案人呼格被当作被告人被判处和执行死刑。2014年,时隔18年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呼格无罪。然而人死已经不能复生,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重大冤错案件,这几年发现了多起。

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痛,给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造成严重的伤害,也让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深感蒙羞。

大家都在思考一个问题,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原因是什么?从体制、机制上来讲,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模式,使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的权力不清,职责不明,以致造成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这是造成冤错案件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澎湃新闻:为破解这一难题,中央决定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又被视为司改的“牛鼻子”。检察机关在其间做了哪些工作?

童建明:就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的办案权限,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权责一致、权责明晰、监管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选人与定员,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不同的人员实行不同序列的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为了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确定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规定按照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来遴选检察官。以各省为单位进行遴选。

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全国检察机关从17万多名具备检察官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遴选了7万多名员额检察官,其他没有入额的检察官被转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入额遴选的检察官全部被安排到办案岗位,被安排到必须由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岗位。

第二个环节是确权与明责,就是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限,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以外,大部分司法权限都授予检察官行使,同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司法责任。

第三个环节是监督与管理,就是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在授予检察官必要权限的同时,加强对检察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通过改革,破除了过去行政审批式的监督管理模式,构建了一系列新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改革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可能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也包括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实行法律文书上网,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司改的责任和压力:更积极地少捕、慎诉

澎湃新闻:司法责任制推行后,检察机关取得了哪些成效?

童建明: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这些成效也是多方面的。

我主要谈三点:第一,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通过改革,85%的司法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比过去增加了20%以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跟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正在显现。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有很多的好处,不仅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而且领导干部亲自办案,可以通过办案获得很多真切的感受和体会,可以了解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在哪里,从而有利于领导干部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个效果,办案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随着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跟进,现在办案的质量总体是稳中有升,衡量办案质量的一些指标数据呈现积极的变化。比如说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比例有所上升,这说明检察官审查把关更严了,贯彻少捕、慎诉的方针更加积极了。第一批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一审审查起诉的时间平均缩短了两天多。吉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结案率提高了28%。

第三个效果,检察官负责任办案的内在动力明显增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这一方面增强了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也为他们注入了自我加压、自我提高的内生动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检察官们普遍感到现在肩上的责任和压力比过去要大得多了。过去办案主要是外力驱使,现在则是变成自觉行动了。

澎湃新闻:您此前曾在地方检察院工作过,有何亲历感受?

童建明:我想提一下我在河北省检察院工作期间亲身经历的一起案件。案件发生在2014年,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某村一个村民被人用钝器打伤致死,公安机关经过排查,把王玉雷作为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我们的检察官通过认真的审查,发现了很多的疑点,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把真凶王斌抓获归案。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说明,只要我们的司法官秉持高度的责任心,在目前我国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下,真正发挥制约的功能和作用,是可以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

澎湃新闻:司法责任制改革难免“伤筋动骨”,还存在哪些问题待解?

童建明:在改革进程中也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一些改革的举措还没有完全落实,在一些地方检察权运行机制还存在穿新鞋、走老路的问题,一些检察官不敢大胆决断,仍然存在依赖行政审批的思想。还有一些经过实践证明,不适宜在检察官工作岗位的员额检察官,如何退出的机制还不顺畅等等。所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仍然在路上。

解题疑难杂症:召集检察官讨论、邀请专家会审

澎湃新闻:独立办案后,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愈加凸显,随着放权范围的扩大,检察官单兵作战、独立决定的情形增多。在此之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检察官个人在司法经验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童建明:确实,案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现在经常接触到很多各个领域的专门知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现在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第一是我们建立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就是说检察官办案时候遇到有疑难的问题,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时候,他可以申请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是由他这个部门的检察官,甚至也可以跨部门,由其他部门检察官一起来参与讨论,大家一起讨论看看这个案子应该得出一个什么结论,这个结论、意见是供办案的检察官参考。

第二,我们正在推进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就是说遇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邀请院外的法学专家、法官、律师,其他方面的一些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我们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会审。

另外还有一个机制,推进考虑实行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制度。为什么要搞这个制度?因为现在我们案件涉及的范围、领域越来越多,包括现在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环保领域,还有金融证券领域,包括一些食品、药品,各个领域的案件都可能碰到。

所以考虑从有关的行业和部门聘请这些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参与我们的办案,和我们检察官一起办理案件,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的缺失,这样形成一个互补,这样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这些专业的案件办准、办精。

厘清办案责任:谁决定谁负责,“错案追责”也有原则

澎湃新闻: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承办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童建明:这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检察院的体制有这么一个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从内部来讲,检察长是领导整个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官在有些重大案件自己拿不准,可以报给检察长,检察长审查以后认为他的意见和检察官的意见也不一致,这个时候怎么办,按照我们现在的责任制的规定,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如果复核还有不同意见,检察长可以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来讨论,就是由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检察长也可以自己决定。

当然检察长决定,如果否了检察官的意见,那么检察长对他的决定要负责,对改变的决定由检察长负责。这种体制就是为了保证检察长对检察院的领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澎湃新闻:司法责任制改革将检察官的责任制度化,这意味着检察官要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担负终身责任。有人认为这项举措会影响检察官办案,您怎么看?

童建明:追责也不是说所有发生错案都要追,这里头也是有个原则的,就是我们强调要有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所以追责有三种情形,一种是主观上故意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的。第二种情形是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第三种是监督管理责任,就是说检察官要对自己的办案负责。还有检察长、领导干部要对检察院办的案件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如果检察长、领导干部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了案件重大的失误,或者是出现严重的错案,也要追责。

一般因为对法律理解的问题出现错案,或者是一些小的办案瑕疵,比如现在很多法律文书的瑕疵,引用条文、引用符号等,都属于瑕疵问题,不属于要追责的问题。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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