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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被指“看不懂”的...

2019-01-09 23: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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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关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被指“看不懂”的调查情况阶段性通报》

关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被指“看不懂”的调查情况阶段性通报

2018年12月26日,成立调查组,对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简称丹徒法院)司法拍卖被指“看不懂”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现将阶段性调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涉案房屋拍卖情况

(一)概况

本次司法拍卖所涉房屋为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70号1幢2层226室。226室与相邻的222、223、225室以及一层的130室共五间房屋,均由周逸明于2008年购买。2011年9月,周逸明将130室出租给正红房产中介服务部,同年10月将222、223、225、226室出租给镇江市某担保公司。这期间,周逸明和该担保公司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原有外走廊封闭并与房间打通、拆除部分隔墙。

至2014年1月,上述房屋除225室外均已被周逸明设定抵押。其中130、226室抵押给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山信用社(后更名为农商行三山支行);222、223室房屋抵押给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30、222、223室二押给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聚鑫塘公司)。

(二)与涉案房屋相邻的130、222、223、225室处置情况

2014年2月21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简称京口法院)在审理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简称汇鑫公司)与周逸明、朱淑英等借贷纠纷一案期间,诉讼保全查封了130、222、223、225、226室。2014年8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汇鑫公司认为对抵押房产拍卖属于无益拍卖,仅要求对225室进行评估拍卖。后225室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

130、222、223室因系聚鑫塘公司申请执行周逸明、朱淑英等一案的抵押物,京口法院先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3间房屋进行拍卖。在该3间房屋处置期间,抵押权人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行)工作人员为尽快将抵押物变现,主动联系130室承租人正红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陈某某,鼓励陈某某参加竞买,并承诺可以提供贷款。

130室于2016年1月22日第三次拍卖,有2人报名1人参与竞买,以起拍价619200元成交;222室于2016年5月6日以第三次流拍价345600元变卖,有2人报名并参与竞买,以350600元成交;223室于2016年5月6日以第三次流拍价329600元变卖,有2人报名并参与竞买,以334600元成交。上述拍卖、变卖买受人均为陈某某。2016年2月3日、6月6日,农商行北府路支行向陈某某发放了贷款。

上述3间房屋拍卖成交后,因房屋空置,无需腾让,买受人陈某某自行接收了房屋。之后,陈某某将130室与楼上的过道打通,加装了通行楼梯。

(三)涉案房屋226室处置情况

2015年8月13日,丹徒法院立案执行农商行三山支行申请执行周逸明、朱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26室系该案抵押物之一。丹徒法院经与首查封226室的京口法院协商,于2018年7月取得了该房产处置权。

2018年9月18日,226室挂网拍卖。因房屋现状已改变,丹徒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了特别提醒:“标的物未腾空,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提示“拍卖成交买受人交清全部款项后,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欠费等费用由相应主体承担”,并告知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同时公布了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226室一拍流拍,第二次拍卖时,有1人报名参加竞拍,该竞买号为J4232号的竞买者于2018年11月30日9:59:29(拍卖结束前倒数31秒)出价,以268800元底价竞得该房屋。网络成交确认书显示买受人为任娟。

在226室评估拍卖期间,农商行工作人员林某再次鼓励陈某某竞买该房屋,陈某某提出需要贷款,但因无法提供合乎农商行要求的抵押物,双方未能达成贷款意向。

二、涉案房屋拍卖成交后办理过户登记和交付的情况

2018年12月3日上午,陈某某与农商行工作人员林某找到丹徒法院工作人员张海豹,表示226室相邻房屋已属她所有,226室无楼梯上下,其不会同意他人使用楼梯,要求法院协调好今后房屋使用的矛盾。张海豹遂将相关情况向承办法官段为东做了汇报,段为东答复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帮助协调一下。张海豹随后与任娟电话沟通两次,其中12月5日通话中,张海豹告知任娟,所拍房屋矛盾很大,赶紧回来看看,谈一下,非要买的话,很麻烦,如果不买的话,可以退款,并与任娟约定下个星期一(12月10日)过来谈一谈。12月6日,张海豹与同事顾某前往学府路70号1幢了解情况,陈某某对法院将涉案房产拍卖给他人表示不满,再次要求法院协调矛盾。

根据226室网络拍卖公告,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即至迟12月5日)将余款交入法院指定账户。但至12月9日,任娟才缴纳了部分尾款。12月10日,任娟到丹徒法院坚持交付尾款继续购买房屋,张海豹提出交款逾期,双方发生争执。后段为东接待了任娟,在听取了任娟与张海豹在12月5日的通话录音后,同意任娟继续缴纳尾款。12月11日下午,丹徒法院向任娟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同日,丹徒法院电话通知抵押权人尽快解除抵押,并向京口法院邮寄解封函件,同时向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抵押由抵押权人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自行解除抵押登记权”。

12月14日,任娟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段为东,询问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段为东在未确认是否已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答复任娟可以办理过户了。任娟当日前往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尚未解押。当天下午,任娟再次来到丹徒法院,联系段为东要求尽快办理解押手续,段为东告知任娟农商行经办人联系电话。农商行经办人林某在电话中告知任娟,解押需要先还款,且该解押属非正常解押(抵押物变现价值低于抵押额),需层层审批,最迟在2019年1月10日前解押。任娟表示不满,要求法院领导接待。执行局局长梁国荣得知该情况后,于下午17时40分接待了任娟,承诺19日回复农商行解押之事,并将自己手机号码留给了任娟。

12月18日,梁国荣指示段为东通知农商行领款解押,段为东联系农商行工作人员林某后,林某表示当天没时间领取,次日来取。段为东未将该情况向梁国荣汇报。12月19日,农商行人员前往丹徒法院领取案款,因未带收据,领款未成功。

12月20日,有人打电话询问梁国荣案款是否已发放,梁国荣在未确认案款是否已经发放的情况下,告知房款已在12月18日(星期二)发还给农商行。随即,任娟又打电话确认,农商行工作人员答复正在丹徒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12月26日上午,丹徒法院与农商行沟通,督促其加快办理解押手续。12月27日下午,农商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当日,段为东通知任娟抵押已解除,可以办理过户手续。12月28日下午,任娟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12月29日上午,任娟到丹徒法院办理了垫付税费退款手续。承办法官通知其下午到房屋现场办理交付手续,任娟表示没有时间。当天下午,丹徒法院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清理完毕。

至此,任娟通过媒体反映的司法拍卖问题已解决。针对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丹徒法院执行人员存在的问题,将继续调查,并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继续对镇江两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2019年1月9日

附件:

1. 涉案房屋规划示意图

2. 涉案房屋现状示意图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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