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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于母等人被判刑并罚款

北京青年报
2019-02-02 09:11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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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图

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被告之一,正是由于暴力催收引发“辱母案”的受害人苏银霞。

如今,儿子于欢的刑事案件已经从无期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其母亲及家人的非法吸储案也有了应有的结果。

案情回顾

家人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原本是一件普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却因为此前的“辱母案”备受关注。当年22岁的于欢因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情绪激动随手拿刀刺伤4名催债人。被刺中的一人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该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而于欢的母亲就是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被告苏银霞,该案还涉及于欢的父亲以及姐姐。

2018年7月27日,于欢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姐姐于家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唐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此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

这笔钱通过另外一家公司以组织茶话会、承诺高额固定回报等方式从普通市民处筹集,被用于于欢家人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于欢家人分别被处以3到4年不等的刑期以及8万到15万不等的罚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而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于母因不守纪被责令退出法庭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诉,但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上诉人于西明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于家乐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在法院的通报中还称,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诚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

新闻链接

山东“辱母杀人案”

于欢,男,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苏银霞儿子,“辱母案”当事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原标题: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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