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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钱了? 这个锅我们不背...!

2019-02-13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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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机微信里的钱没了,就你们警察知道我的密码,肯定是警察把我钱转走了。

2019年1月5日15时许,辖区居民宝某某到通辽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因无证驾驶在科尔沁区行政拘留所被执行拘留15日,但拘留结束后,发现2018年12月23日当天微信零钱里共计1971元人民币被人转走,怀疑是拘留所民警私自转走。

分局刑警一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对报案人提取报案材料,并积极向科区拘留所进行查证。被侵害人宝某某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一再声称其微信钱包被盗期间,只有当时的拘留所民警看到他的微信支付密码了,并一口咬定是拘留所警察所为。

民警通过详细询问得知,宝某某的微信号并不是自己申请,而是向同村董某要来的闲置不用的微信号。由于疏于管理和没有安全意识,宝某某没有第一时间更改用户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银行卡等重要信息。

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被害人宝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该案案发前两个月出狱,本身对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心存不满,又由于无证驾驶被依法拘留,在其微信钱包被盗刷后,更是逢人便说警察偷走了他的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科区拘留所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在积极配合侦办组查证的同时,要求办案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发现确实存在民警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绝不姑息,对于他人恶意诋毁,故意中伤公安机关形象的要严肃处理。

后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董某因生活拮据,手中没有钱,想看看送给宝某某的微信内是否有钱,便于2018年12月13日重新登陆,后发现钱包内有几十块钱,私自将30元转给自己现在使用的微信号,宝某某没有发现。时隔十天后,2018年12月23日,董某再次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宝某某的微信号,将微信钱包内1971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用于个人消费,后董某将转账记录全部删除。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董某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针对报案人宝某某的不当言论和对公安机关的不良影响,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编提示

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和警务公开工作,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导。当群众发现确有民警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可以向督察纪检部门进行举报。如果牵扯到对民警正常执法行为打击报复或者恶意投诉、诽谤的,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条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供稿\李海鹏 编辑\窦鹏 审核\张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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