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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事监督还存畏难情绪,各地要抗诉一批案件促纠正
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第六场“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重点介绍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和部署。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民事检察监督还存在畏难情绪,各地要抗诉一批引领性案件,以检察建议方式促法院纠正。
挂牌督办5起涉民企产权申诉案,探索民事监督检察建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第六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元明介绍,第六检察厅是在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基础上分立新设而成,旨在解决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及时回应和处理群众的民事申诉诉求。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加强了产权保护特别是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对侵犯涉案产权的民事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相关错误民事生效裁判难以纠正等问题。”元明介绍,2018年6月民事行政检察厅专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推动解决刑事案件牵连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重点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所涉股权转让、民间借贷、担保物权、买卖合同等民事申诉案件,并对5起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与此同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上亦有突破。2018年,最高检组建103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目前已组织召开2次专家论证会书面论证4次,共咨询专家26人次,共对12件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进行深入论证。”元明说。
此外,在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上,2018年,民事行政检察厅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针对人民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监督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与总结,起草了《关于民事公告送达案件检察监督情况的报告》以及《人民法院民事公告送达工作检察建议书》。
“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检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探索检察建议监督、在审判程序违法监督领域探索类案监督的一次创新性实践。”元明说。
民事监督仍存畏难情绪,各地要抗诉一批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持续上升,其占比早已超过刑事诉讼。
“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元明要求,应扩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途径,畅通群众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处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
当前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元明指出,有的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担心影响法检“两院”关系,畏难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不够。有的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有的检察建议停留于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检察建议总体刚性不足。
基于此,最高检要求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产品和重中之重来做实。建立类案标准指引,深入推进类案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优先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或地方一定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
“各地要抗诉一批引领性案件。”元明指出,检察机关不放任确有错误但不具典型性的个案,以检察建议方式促请法院纠正。
同时,检察机关还需深入分析研究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不够的原因和对策,加大监督力度,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误等轻微违法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的违法行为延伸。
元明亦表示,检察机关还要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建议的制作、审核、送达、反馈及质量、效果评价机制,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个问题是有关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总体薄弱。”元明坦言,民事检察业务起步晚、底子薄,一些单位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
“市级以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精力用在自身办案上,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把握及对下指导虚化、弱化。”元明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彻底摒弃“重刑轻民”的错误观念,下大力气补齐“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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