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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被代言”净水器索赔二百万,被诉企业称是拿来赠送的

2019-02-27 0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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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刘德华把浙江杭州一家净水器品牌商家给告了,索赔200万元。

2月25日下午

这起案子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

净水器品牌出现本人照片形象

刘德华委托律师索赔200万

大家都很关心的是,

刘德华出庭了嘛?

首先,在互联网法院开庭的案子,原被告基本上都是远程视频上线参加庭审的;其次,显然刘德华本人并没工夫对付这些事情,所以他只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

刘德华的起诉不复杂,他说自从2016年开始,就在市场上发现了一款产自杭州的净水器品牌,到处打广告,说是刘德华代言的。甚至,刘德华委托公证处进行取证时,还在北京的公交站台上发现过这款净水器的广告,其中就有刘德华的照片形象。

而刘德华表示,他从未授权过杭州这家公司进行产品代言。

鉴于其多年经营的艺人形象和行业地位,刘德华认为杭州这家公司严重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肖像权,因此向该公司索赔200万元。

公司喊冤:净水器不是卖的

都是拿来赠送的

针对刘德华指控的这款涉嫌侵权的净水器,杭州这家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公司的净水器主要不是拿来卖的,而是赠送的……”

法官听了这辩解,也有点懵:“请被告方解释一下,作为商家,产品主要是拿来赠送,怎么实现盈利?”

被告方解释说,他们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营销,以赠送这款净水器来达到扩大影响力的效果,最终实现被上市公司收购。

为了证明自己没赚到钱,该公司出示了2016年和2017年的审计报告:“我们是亏的,而且不是所有的净水器都有刘德华的形象,市场上有些广告为什么会有刘德华形象,我们也不清楚,不是我们弄的。”

这家公司还当庭出示了一份合作协议和销售协议,以证明自己确实很冤:曾经有上海一家公司出面找到他们,说手上有包括刘德华、范冰冰等在内的不少艺人的电影《墨攻》剧照授权,可以转授权他们进行使用。

“我们根据这个授权,支付了一笔费用,产品上使用的照片也来自他们提供的剧照。”净水器公司说。

索赔200万依据何在?

律师:类似案件赔偿张柏芝100万

“产品上不是剧照,而是刘先生的肖像照,这是有明显差别的。”刘德华的律师反驳说,“我们向刘先生核实过,根本没有授权过上海这家公司,而且你也拿不出合法授权证明来。”

法官问刘德华的代理律师,索赔200万的依据何在?

刘德华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刘先生的行业地位、过去代言的价格、市场行情及此前法院的判决案例等,综合考量,制定了这么个额度。“法院曾经判决过一家侵犯艺人张柏芝肖像权的案件,判决侵权方赔偿张柏芝100万元。我们认为,刘先生的艺人能力和水平地位,是高于张柏芝的,我们要求的200万赔偿可以说算是比较低的了。”

据了解,当天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杭州互联网法院将继续组织调解。

数据时代的背景下

无论是明星还是公民

肖像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得赶紧储备上~

法律上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第一点未经本人同意,勿须多言,使用他人肖像当然要征得他人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人即使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关于第二点以营利为目的,以往主要是指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在于是否实际营利,比如在“葛优诉艺龙旅行网”案中,其在微博上使用葛优躺的照片,无非是想使该篇微博更广泛地推广,获得更高的网络流量,从而增加旅行业务的销售量。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商业上的宣传营销,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销售量,当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不以营利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并不代表就一定不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实践中,很多扭曲、丑化他人形象的行为,无论营利与否,只要给肖像权人造成了损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均构成侵权行为。

来源丨杭州日报、苏州普法

(原标题:《刘德华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维权了,索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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