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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之争为何同案不同判?最高法副院长现场回应

张瑜、安莹、鹿伟/现代快报
2019-03-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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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3月13日消息,此前,南北“稻香村”之争因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而引发外界关注。3月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提到了这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现场回应说,两个案件都在二审中,将加强指导,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现代快报

去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然而去年9月,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

戴雅萍

究竟孰是孰非?戴雅萍代表在发言中提到了上述案例。“此案本质是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案不同判问题。” 戴雅萍说,我国是一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法治清明、知识产权法制基本完备的国家,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体现司法公正和统一的判决。

陶凯元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最后的发言中作出了回应。她表示,之所以出现两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为两家稻香村都有注册商标,都是根据自己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提起的诉讼请求。

“两地的法院也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陶凯元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他们专门邀请专家进行了讨论。“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最高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 陶凯元说,至于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法院会做好充分的说理和释法工作。

陶凯元透露,其实在稻香村两个案件之前,最高法院审理过相关的行政案件,案件中已经明确,两家是基于历史原因,都拥有了稻香村商标,应该合理划分使用的区别,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双方权益。“至于案件判决,最后还要以裁判文书为准。”

(原题为《南北“稻香村”之争为何同案不同判?最高法副院长现场回应》)

    责任编辑:柴敏懿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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