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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江公安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两名嫌疑人被立案

通江县公安局公众号“平安通江”
2019-03-1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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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公民是不允许私人拥有枪支的,但偏就有人不信这个邪,非要去触及法律底线。

近日,(四川)通江县公安局就破获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本文图均为 平安通江微信公众号 图

案情回顾

嫌疑人张朝某想从同村村民张志某处购买改装后的射钉枪及子弹,得知此意图后,张志某便从淘宝网上购买了组装枪支的零件,后在家中完成组装后并以900元人民币卖给张朝某使用。目前,两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天为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小贴士监督举报

在我们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并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如若发现有人销售、生产、使用枪支弹药,应及时拨打110举报。

(原标题《“枪支、弹药”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通江公安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责任编辑:段彦超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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