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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小伙就诊未报警被定逃逸,法院判警方违法但未撤销处罚

半岛晨报、海力网
2019-03-1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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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凌晨以每小时57公里的车速开车发生肇事,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便去了医院就诊,交警部门认定小伙超速且逃逸。小伙将交警部门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未支持撤销交警对小伙的处罚决定。

肇事后着急就诊未报警

被认定逃逸

2017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小郭驾驶私家轿车在大连湾大桥下路段与一辆突然转弯的小型货车相撞,小郭感觉自己的胸部特别痛,下车后看到与他相撞的事故车驾驶员正在拨打电话报警,便将车子停在现场接受调查,自己步行到附近的医院急诊治疗。

2018年3月8日,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小郭发现,交警认定他超速且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与他相撞的车因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来,交警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事发时,小郭的车速度为每小时57公里,当天是小雪天气,按规定应当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所以小郭属于超速行驶。小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将事故车辆滞留在现场,但未拨打报警电话就离开现场,属于逃逸。

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逃逸和超速”

小郭感觉很委屈,说自己超速勉强还能接受,但说自己逃逸却有些冤,毕竟车在现场接受处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呀。小郭不服交警的认定,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交警队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他“逃逸和超速”的认定。

一审开庭时,小郭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到医院急诊的录像,证明自己受伤后到医院急诊的事实;同时还出具了事发时的照片,证明事发地在大连湾桥下,路面无积雪和冰。但交警队出具的另一辆车车主的笔录显示,小郭离开现场后,他才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也就是说,小郭离开现场时并未看到事故车辆司机拨打“110”报警。小郭离开现场时未留联系方式,也未告诉对方去向,加之其急诊后能够打电话报警,但未拨打报警电话,属于“逃逸”。

法院判决交警处罚决定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队在处理此次事故中,对小郭行政处罚告知在先,交通“逃逸”受理在后,在小郭提出陈述和申辩后,未经复核,未将复核结论记录在卷宗中,存在轻微违法之处,判决交警对小郭的处罚决定违法。

一审判决后,小郭不服,以法院判决交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未撤销对自己的处罚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交警对自己的处罚决定。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金海律师表示,小郭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他的遭遇主要是缺乏经验造成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自己能够报警的情况下,都要主动报警,这是事故发生后司机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        

(原标题:《小伙肇事后着急就诊未报警被认定逃逸》)

    责任编辑:谢寅宗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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