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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说|寻医广播响起,是去还是不去?

澎湃新闻记者 温潇潇 胡丹萍
2019-03-22 06: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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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列车或飞机广播寻找医生救助突发不适的患者时,作为医生你会怎么做?如果你被录像取证,你会拒绝吗?如果发现乘客病情与所擅长的领域不相关,你还会继续救治吗?

近日,一名广西女医生在动车上对突发疾病的旅客伸出援手时,被乘务员录像取证,并被要求出示医师资格证以及撰写一份情况说明。

女医生曾表达出自己的困惑:乘务员的冷漠态度让她不免想到,在突发情况下救人的医生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对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向多名医疗医药行业人员询问了上述问题,其中一些被访者还分享了曾经的救助经历。被访者们对此事的态度大致分为两类:感觉不舒服、失望甚至担心,认为应该谨慎救人;或者认为取证是必要环节因而表示理解。

不过,持第二种观点的被访者也呼吁,乘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更注意沟通技巧及专业素养的提升,以免给救助人员造成“可能继续起纠纷”的印象,影响救助的积极性。

“出示证件”“录音录像”让人心生抗拒

对于乘务员对救治医生进行全程录像的行为,来自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卓丽认为,即便在医生日常执业地点中,被病人或家属要求录音录像,医生都会感觉很不好,更不用说在风险更高的非执业地点,在可能遇到非专业范围问题、危急重症病人的情况下。

她说,尤其当医患关系较为紧张时,家属录像给医生的第一感觉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和保护医生。

“如果说只要纸质证明。我作为一个医生,还是能理解并能够在事后配合的。但是录音录像,我感觉非常不合理,我本人也是非常抗拒的。”卓丽说。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血液专科主任罗学群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强迫医生出示证件、签字画押,这些都属于医生的自愿行为,患者和火车方应以商量的态度与医生沟通。

“医生完全可以隐瞒身份不救人,与之对应,乘务员也无权强制医生做事,之前求人心切,广播找医生,事后冷冰冰地要求这要求那,这也说明了医生的地位和受尊敬程度。”罗学群说。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企职工用“瞬间有了距离感,不妥”来描述被要求登记各种信息后的感受。此外,他说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时还是会帮助。

与之相比,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的宣传人员闫剑坤的想法更加谨慎,尤其当自己的医生儿子遇到类似情况时。

“我早上刚奉劝了我儿子别超范围执业,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做更多有意义的事,他居然反驳我说,这是他学习和工作的原则和信念。我竟无言以对,有儿如此我不知是该高兴还是该生气。”

闫剑坤回忆,今年春节回家路上,儿子也曾经碰到广播寻找医生,跟学校的老师一起抢救了一位乘客,回来表现得十分兴奋。闫剑坤虽然心里害怕但仍然鼓励了他,但这次广西女医生救人被索要资格证的新闻,还是让她心里一惊,认为“不得不认真劝告他一下”。

医务人员不要失去信心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副主任医师李玲曾在高铁和飞机上分别出手救人,她分享了自己的经历:

“我当时在高铁上抢救癫痫发作的病人也被录像了,好像是乘务员身上戴着的执法记录仪,当时还有乘客拿手机记录,因为忙着抢救病人,没有特别关注,我觉得也正常,只要是规范操作就没问题。”李玲说。

不过,她也呼吁,列车和飞机乘务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心肺复苏、血压测量等基本技能的学习,以及培养在救助过程中更成熟、更专业的沟通技巧,“以免让救人者觉得有进一步纠纷的可能,或者让救人者感到心里不舒服,影响出手救治的积极性”。

在疫苗科普作家邵忆楠看来,他可以理解乘务员的要求。

“一旦出现任何纠纷,录像是最好的证据,在出现纠纷后,除了能保障列车工作人员之外,对医生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同时如果有新闻媒体愿意宣传,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素材;其次本着对病人负责的态度,求证一下医护人员身份符合情理,但是一般列车员估计也不了解执业医师证不会随身携带;写说明对于辅助后续诊疗非常好,但是当时是否双方都没有深入沟通,所以导致出现这种误会?”邵忆楠说。

他呼吁更多人给医务人员点赞,“让他们不要失去信心,更不要因为这件事影响心情。”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教授王月丹则认为,列车或飞机上的救助行为不应属于执业行医范围,应该属于互相救助的行为。

“严格讲,这种情况下医生出示了执业医师证书再去救人就是违法,属于非注册地行医,但不出示证件就没问题,因为不能证明是行医活动。”王月丹表示,医生可以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救助,如果遭遇录像,可以拒绝。

“让下一代懂得担当和付出”

对于上海市中医文献馆馆长贾杨来说,他可以接受此次事件中出现的录像取证。他的一次救人经历还带给了他独特的教育体验,他向澎湃新闻讲述了这段故事:

“2016年春节,我从悉尼到香港,国泰航空航班。一位香港中年妇女起飞2小时后急性肠胃炎,吐泻伴剧烈腹痛,大汗淋漓,虚脱。我用中医穴位按压,加频服稀释果汁补充电解质,二十分钟后缓解。顺利到港。”

“当时是一个乘务员教学航班。有一位五十岁左右的空姐带教老师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我亮出中医师身份,她就果断地对周围空姐说:‘一切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不用报告我!’救治后我填写了一份飞行期间出现医疗状况的记录表,是有固定格式的,客观记录病情、处理措施和效果就可以,我也留下了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顺便说一下,航班标配的医疗包里面可以选择用的药很少。当时机组曾经联系地面控制台的医疗官,医疗官给予的医嘱就是肌肉注射恩丹西酮,别无他法。我发现病人呕吐不严重,主要是腹泻,所以未予执行该医嘱。乘务长当即表示听我的意见,不用理会医疗官。”

贾杨特别记得,当机组呼叫寻找医生时,他当时九岁的女儿随即拉着爸爸的手站起来,说“爸爸有人生病了,空姐在找医生,我们去救人吧!”

“在孩子眼里,医生救人就这么简单。试想一下,当时我要是退缩了,我这个爸爸还有脸面对女儿吗?我们在讨论救人的时候,或许更应该考虑如何让我们的下一代懂得担当,懂得付出。”

“好人条款”曾修改三次,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我国现行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4条显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也被普遍称为“好人条款”或“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只要施救行为自愿,如造成损害,施救人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事实上,现行“好人条款”几经波折才成为现在的模样。

公开报道显示,该条款最早出现在2016年12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的条款与现行条款大不一样,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对于何为“重大过失”,如发生“重大过失”施救者应承担何种责任,该条款并未涉及。对此,全国人大审议稿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自愿”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不过又被代表们质疑对救助人保护不够彻底。

最终,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才删除了“重大过失”字样,改为如今的“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该条款不仅限于医生,普通市民也可以出手相救。

“恶意施救的概率是很小的,如果让施救人承担责任,哪怕表述为重大过失,人们在施救过程中就要考虑我有没有可能承担责任,施救情形可能就会转瞬即逝。而我们希望引导大家见义勇为,这是立法的思想。”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澎湃新闻。他认为,假设施救者确实出现重大过失,有可能通过其他责任人或保险来解决。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人员曾表示,为了避免“见义乱为”,《民法总则》第八章有关紧急避险的条款,也规定了紧急避险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而平衡救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利益。

除了“好人条款”,此次事件中,广西卫健委第一时间发消息赞扬女医生行为时,引用了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规定,即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

此外,原卫生部于2001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封“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复函中明确道,尽管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于非法行医,但该条款具有特殊情况,其中“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便不属于非法行医。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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