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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面公开民商事“结案率”,短平快处理僵尸企业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3-28 13:2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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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营商环境更趋完善。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两则司法解释均聚焦营商环境内容,一方面是为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明确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次数,拟要求全面公开“结案率”。另一方面则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在短平快清理僵尸企业的同时,挽救有价值的濒危企业。

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落地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在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上,上述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

比如,在相关规定中增加了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同时,这一决定还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刘贵祥表示,最高法还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下发《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司法数据的通知》,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在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坦言,当前社会各方仍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

此外,从立法方面,还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没有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怎么规定的衔接不明确,跟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包括法院在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够。

“我们有些配套还需要完善。”钟真真表示,比如政府怎么介入破产程序,社会保障制度怎么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怎么得到解决,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还不太完善。

“有些立法是不足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了,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恰恰是弥补了立法方面的不足。”钟真真还透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正在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

刘贵祥同时指出,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法院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出。二是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我们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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