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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果盘子”续:重庆五中院审理双福水果市场租赁合同纠纷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2019-04-15 19: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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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减慢了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以下简称“双福水果市场”)的发展脚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去年3月29日,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福公司”)作出文件,解除该公司与重庆商盛水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盛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商盛公司则认为,在公司未违约的前提下,双福公司无权单方面解约。

今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述租赁合同纠纷。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18年3月29日,双福公司发布通知,解除与商盛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解约引纠纷

原本,双福水果市场的运营业主为双福公司。

2014年,双福公司与重庆梅记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商盛水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盛公司”),整体租赁双福水果市场进行经营。其中,两个股东出资占比依次分别为51%、49%。

2015年1月,双福公司与商盛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及市场内的场地、经营摊位及与经营摊位有关的设施、设备租赁给商盛公司经营,期限5年。此后,商盛公司入驻水果市场,开始招商和管理工作。

去年3月29日,双福公司突然发出通知,要与商盛公司解约。这份“双福市场发﹝2018﹞28号”文件显示,“为了更好保障双福水果市场的经营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改革重组精神”,该公司解除与商盛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收回前述场地及摊位、设备。

在双方协商未果并经历了一次起诉、反诉、撤诉的过程后,去年11月,梅记公司在商盛公司监事会的许可下,将双福公司起诉至重庆五中院,请求法院判决双福公司发出的解约通知不发生效力;今年1月,双福公司将商盛公司起诉至重庆五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3月12日,重庆市五中院前后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在“双福公司向商盛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书是否发生效力”展开。

争议一:“改革重组精神”可否作为解约情形

双福公司称,该公司向商盛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系执行重庆市政府以及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改革重组要求,符合《租赁协议书》第九条合同终止精神和条件。

梅记公司称,所谓的按照市政府的改革重组精神既不是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也不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单方具有解除权的情形。

澎湃新闻获取的《租赁协议书》显示,如果商盛公司逾期超过10日支付租金,视为该公司根本违约,双福公司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外,如果商盛公司存在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经营、未经双福公司书面同意对租赁物整体转租、拖欠水电等费用经书面催告3次后仍不支付等5类行为,双福公司也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争议二:水电费与垃圾处置费是否要单独核算

双福公司诉称,商盛公司存在长期不交纳水电费、垃圾处置费等严重违约事实,且经双福公司多次有效催收仍未履行《租赁协议书》相关义务,符合《租赁协议书》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双福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向商盛公司出具了12份《关于催交水电费的通知》、水电费清单及收文处理签,12份《关于催缴垃圾处置费的通知》及收文处理签。双福公司称,截至2017年12月,商盛公司共欠水电费与垃圾处置费共计332万元以上。

商盛公司辩称,2015年7月9日,双福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向商盛公司拨付1000万元支持公司开业,余2675万元开业资金在商盛公司向双福公司支付整体租赁费中抵扣。该公司认为,双方并没有对催收通知中的范围、计量、单价进行过确认,只是想到要抵扣,就没进行认真核算。

商盛公司认为,整体租赁费中应当包括水电费和垃圾处理费。双福公司则认为,整体租赁费中不包括上述两项费用。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截至记者发稿前,重庆市五中院尚未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胥辉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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