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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法院为何仍对“乐清失联男孩”母亲判实刑?
4月29日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失联男孩”母亲陈某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并当庭一审宣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温州乐清警方接到11岁男孩小豪“失联”的警情。温州、乐清两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机制,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全城寻找。
直至12月4日夜间,小豪平安归来才证实这是陈某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她之所以将儿子雪藏并谎报警情,乐清警方通报称是其为测试丈夫对她和儿子是否关心、重视。
在29日的庭审现场,旁听此案的除了陈某的家人,还有乐清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等,陈某的丈夫黄某没有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与丈夫黄某感情不和,蓄意策划、以编造儿子小豪走失的虚假警情方式,测试丈夫对其及儿子是否关心。2018年11月30日,陈某将儿子安排在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吩咐其不要下车回家。当晚,陈某虚假报警求助,之后将消息告知丈夫黄某及亲戚、朋友,并打印寻人启事进行大范围张贴、发放。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期间,陈某两次转移藏匿儿子的地点,并假装配合搜寻,直至12月4日晚公安机关将其子找回。期间,乐清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600余人次,虹桥镇政府、多家社会公益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寻找小豪,他走失的消息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陈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因一己之私,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不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15年10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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