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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碑人刻死者名字引争议遭家属起诉,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2019-05-1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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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均来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一位制碑人应死者亲属要求,为死者制作墓碑并刻制碑文。当看到制作完成的墓碑时,死者亲属感到不满:死者名字明明是“俊”,怎么给刻成了其他字?一怒之下他们将制碑人打伤,并将制碑人告上法庭,以制碑人侵犯了死者的姓名权为由索要赔偿。

结果,原来是一场“不认得字”引起的误会。

5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女)、吴某锋、吴某东三原告的亲属吴某俊于2018年10月24日去世,三原告向被告陈某某支付410元的刻碑装照片封墓款,由被告陈某某为吴某俊的墓碑刻字。后被告陈某某以隶书字体在墓碑上刻了吴某俊姓名。

2018年10月29日,三原告在潼阳镇公墓安葬吴某俊时,原告吴某锋以被告陈某某在墓碑上刻的“俊”字系错别字,与被告陈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告陈某某受伤。后三原告以被告陈某某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案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中吴某锋在庭审前撤诉)。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某的配偶吴某俊去世,张某某等三人向陈某某支付刻碑装照片封墓款。但张某某等三人为吴某俊安葬时,发现陈某某将“俊”字写成了家里人都不认识的字,认为陈某某刻的字侵犯了死者的姓名权,对原告一家人造成了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1.按照通用现代汉字重做墓碑并装照片及封墓;2.向原告赔礼道歉;3.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从百度网页打印的“俊”字隶书的十种写法,证明没有被告所刻的“俊”字字体。

被告辩称:三原告的亲属吴某俊去世后,被告为其墓碑刻字属实,双方对墓碑上的字体未作约定,被告在墓碑上所刻的“俊”字是隶体,并无过错,且原告所打印的“俊”字写法并不能证明被告所刻的“俊”字是错字,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亲属吴某俊的人格权,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的《历代实用隶书字汇》,该书278页中注明“俊”字就是所刻写在墓碑上的字体,是清代书法家邓石如所写,拟证明被告所刻写的“俊”字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本案中,被告陈某某没有以上述方式侵害原告亲属吴某俊的姓名,故原告张某某、吴某东要求被告陈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亲属吴某俊墓碑上姓名所用字体,双方未作特别约定,被告以隶书字体刻字并无不当;对于原告主张其亲属吴某俊墓碑上“俊”字的隶书字体为错别字问题,被告提供了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的《历代实用隶书字汇》及原告提供的从百度下载“俊”字10种隶书书法中,均有清代书法家邓石如书写的隶体“俊”字,与原告亲属吴某俊墓碑上“俊”字隶书字体在整体布局上基本相同,仅是在最后一笔斜捺上略有不同,不能据此认定为错别字,故原告张某某、吴某东该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要求被告陈某某按照通用现代汉字重做墓碑并装照片及封墓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吴某锋撤回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吴某东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死者家属起诉制碑人刻错字,结果非常尴尬)

    责任编辑:谢寅宗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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