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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通过:出让土地需明确风貌管控要求
5月23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60条,分为总则、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人文景观风貌保护、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以彰显公园城市特色为出发点,以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作为景观风貌保护基础,将城市景观风貌分为自然生态景观风貌和人文景观风貌,分别设专章实施分类保护,对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作特别规定。
在关于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举措上,为构建绿满蓉城、花重锦官、水润天府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加强了对山体、水体、植被绿化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保护山体自然风貌,细化了山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山前区域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塑造和保护城市天际线和观山视域廊道;保护水体自然风貌,细化了水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统筹岸线景观建设,明确滨水建设项目高度控制要求,强化河流水系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向;严格按照城市绿线保护各类绿地,规定城市园林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为保护和塑造体现成都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时代特征和艺术品味的人文景观风貌,设置以下保护措施:在出让和划拨用地环节明确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要求在总体城市设计中确定城市色彩体系;明确城市景观照明、市政工程设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等的风貌管控要求;细化城市公园建设要求,以主要山脉、河流、湖泊以及历史遗迹等为载体规划建设备类保护性公园,以城市中心、产业功能区中心等为依托规划建设综合城市公园,以及在城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强化既有建筑风貌整治和新建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对建筑外立面材料、临街建筑外部维护、公共建筑临街界面的风貌控制等作了规范。
(原题为:《成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通过 出让土地需明确风貌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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