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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细则出炉:新增限期培训或考试等监管措施
6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下称《自律监管措施》),自发布之日施行。
《自律监管措施》共有44条,与此前2016年发布的试行版本减少了5条措施,主要在五方面做出了调整,包括完善监管对象范围、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等。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数量有所增加,且违规情形趋于多元化、隐蔽化。《自律监管细则》将进一步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敦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自觉维护新三板市场秩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IC 资料图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布会梳理出的五大看点。
一,丰富监管“工具箱”
《自律监管细则》丰富了监管手段,在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之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十二种,例如,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新增加了“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而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则是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挂牌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杜绝侵害挂牌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同时,《自律监管细则》不再将“要求公司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手段作为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二,完善监管对象范围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
所以,本《自律监管细则》适用的监管对象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三,探索了分层监管的可行方式
《自律监管细则》还结合市场现有分层制度安排,做出了差异化监管的探索,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分层制定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
分层制度是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在改革完善的制度,此前2017年新三板三大变革措施中就包含分层制度改革,此前全国股转公司负责人就分层制度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差异化制度安排既是市场分层的目的,也是分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此次,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对于纪律处分和部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和相关业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今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加大了对恶性违规情形的惩戒力度,给予606家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上述纪律处分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外,其余主要涉及虚假信息披露、金额较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
四,明确监管衔接机制
《自律监管细则》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
第八条规定,自律监管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
同时,对于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就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或向监管对象主管部门发送监管建议函,强化了监管合力。
五,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考虑到纪律处分和部分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影响较大,在复核制度安排之外,《自律监管细则》还对监管对象事前申辩权利的规定作了完善。
即在原有两类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对拟实施全部纪律处分以及“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等三类限制监管对象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发送事先告知书,充分畅通监管对象充分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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