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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洲仿真枪案”重审宣判:曾获刑7年,现免予刑罚

王春/红星新闻客户端
2019-06-18 19:4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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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朱金洲仿真枪案”重审宣判:朱金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前,在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朱金洲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7年。

朱金洲曾获刑7年,现被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图均为 红星新闻 图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8)豫0523刑初4号的原审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夏,朱金洲从安阳中环百货董存林处购买了3箱M51S型号仿真枪,每箱6支,每支125元。到货后,朱金洲以每支170元至210元的价格出售。截至案发,待售的9支仿真枪被警方查获。经鉴定,9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间,符合公安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即为枪支”的认定标准。

事发后,朱金洲在汤阴县伏道镇前攸昙村经营的玩具店关门。

原审一审朱金洲获刑7年,朱金洲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2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金洲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曾持续报道此案,家属坚持申诉。安阳中院重审后决定,将此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9月21日,朱金洲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关385天后,他回到家中。此后,他被取保候审。

日前,该案重审开庭。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份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及相关意见,予从宽处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鉴于朱金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除朱金洲外,还有8名玩具店主因“M51S”型号仿真枪被捕——朱金洲“上家”董存林、上下游买卖者陈金龙、刘鹏、段云飞、王雪峰、刘抗、马元仓、张锋。汤阴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朱金洲9支仿真枪从董存林处购买,而董存林、刘鹏、段云飞等人的“上家”又是陈金龙。

陈金龙的姐姐告诉红星新闻,约从2016年11月开始,陈金龙从广东澄海一批发商处购进该款“玩具枪”,“出事后,已经联系不到这个人。”

2019年5月29日,董存林、陈金龙、刘鹏、段云飞、王雪峰、刘抗、马元仓、张锋涉枪案开庭审理。6月18日,该案宣判:陈金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刘鹏、段云飞、王雪峰、董存林、张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此外,检方对刘抗、马元仓两人撤诉。陈金龙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他们认为陈金龙“被判3缓3”仍过重,将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汤阴县人民法院量刑时依据2018年3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及相关意见予从宽处理。其中规定,对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违法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材质、发射物、价格、致伤力大小以及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同时,应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方舟是此案中段云飞的辩护人。卢方舟告诉红星新闻,“此案中,当事人及其家属虽遭受巨大损失,但能理解目前的司法现状,对结果也完全能够接受。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汤阴法院不怕纠错,勇于担当,展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原题为《“朱金洲仿真枪案”重审宣判:曾获刑7年,现免予刑罚》)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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