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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审:明确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6-25 15: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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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次草案拟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明确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同时,草案还规制了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明确只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澎湃新闻注意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条中采用例举法明确了可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基于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2/3村民同意

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等内容亦得到完善。

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还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12月公布的初审草案即明确了我国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责任编辑:蒋子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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