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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中的道德与法律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廖艳 薛莎莎 实习生 葛中华
2019-07-10 15:5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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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微博@栾川县人民法院 图

7月10日,河南栾川县法院一审宣判“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自2018年12月相关视频引起热议,该案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法院认定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录制视频传播,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方面,常仁尧称当时因想起上学时因违反校纪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其家人也称要追究教师张某某当年体罚常仁尧的责任。

宣判后,该案中涉及的旧怨、法律和道德依然引发着公众的讨论,该案审判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为何判寻衅滋事罪,律师:符合相关司法解释

栾川县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仁尧路遇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同行的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辱骂殴打,引起二十余人围观。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就该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本案罪名成立,但量刑可商榷。一般而言,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是治安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治安拘留。本案中,因是学生殴打老师,且传播到网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悖尊师重教的公序良俗。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认为被告人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和秩序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应予以定罪处罚。所以,一审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告诉澎湃新闻,尊师重道是社会准则,但前提是师者要为人师表;殴打老师于法不容,但若事出有因,则需兼顾情法统一。二十年前老师若体罚学生不对,二十年后学生以暴制暴殴打老师更不对。

张新年说,单就殴打行为而言,治安处罚足矣,尚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要求公检法不能滥用刑法。但结合其在公共网络中传播相关视频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节,此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已超越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则认为,在法治社会中非法暴力都应该被谴责。从事发视频来看,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其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后,对其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公开信息,该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即可。

就法院为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该案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常仁尧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客观上,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常某尧不及时悔悟,反而在网络上发文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范围更广,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而此事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

如何量刑?法院:不能认定被害人有错,但有自首情节

此外,律师丁金坤还认为,而量刑一年半,则似乎没有考虑该教师曾经体罚学生情节,故刑期可商榷。

对此,该案审判长称,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审判长说,对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审判长还说,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审判长说,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希望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如此才能薪火相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才能更加浓厚,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才能逐步形成。”审判长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责任编辑:李敏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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