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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晋城又一波新政来了,与您息息相关

晋城发布
2019-08-08 11: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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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上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发布会,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市委改革办(市综改办)常务副主任王志强,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史慧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商国富,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王天圣,就我市出台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两个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想知道这两项新政

有什么亮点吗?

小布为您划重点!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7条落户政策

9月起在晋城零门槛落户

“即来即办”

1.晋城市行政区域之外愿意到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落户的中国公民,持本人户口簿可在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跨县(市、区)迁户时,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3.鼓励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到我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5.落户人有合法稳定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登记;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无合法稳定住房、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凭居住证登记到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6.各社区(村)委员会和企业,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全面建立社区(村)及单位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7.户口跨省迁移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当场办结;户口省内迁移的,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网上办理,当场办结。

4项引才举措

1.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登记手续。配偶及子女无工作单位,可在企业安排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公务员的,可履行调动手续;随迁学龄子女可在市区自主选择学校就读。

2.为高层次人才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公开程序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并落户的,在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按每月3000元、10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未就业的上述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的,可优先推荐在我市企业就业;已经在外地就业的,按照原就业单位性质予以安排;自主创业的,享受支持青年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创业就业有关政策。

3.提供购房补贴。

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4.提供租房补贴。

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且在我市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硕士及本科人员,由所在企业三年内分别每月补助2000元、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项保障措施

1.教育保障方面。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随迁学龄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卫健保障方面。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乡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3.社会保障方面。

首先要做好落户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其次对落户城镇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的农村迁移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

4.住房保障方面。

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5.财力保障方面。

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

的实施办法(试行)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

盘活“四块地”,即盘活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

做好“三项工作”,即做好金融支持工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盘活承包地经营权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

◆ 鼓励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 鼓励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地托管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 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成员间转让、调剂使用。

◆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和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托后可统一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委托第三方经营,集体、个人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划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进行整治,将腾退出的宅基地用于发展农林文旅康项目,农民和村集体可按约定获取收益。

◆ 在保证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情况下,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对现有宅基地、农房进行改造、改建,兴办农林文旅康相关产业。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废弃、闲置宅基地集中连片进行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兴办集体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合办企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使用,按约定获取收益。

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入市交易(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参照省指标交易办法可在全市交易),按约定获取收益。

◆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可以推广泽州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村级留成部分可以作为股金进行分红,也可兴办产业,按约定获取收益。

盘活集体林地

◆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允许一级国家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

◆ 允许村集体、村民或项目单位购买宅基地复垦后新增加的林地指标,优先在集体林地内置换、调剂相同面积的集体林地用于农林文旅康项目建设。

◆ 允许森林康养项目区8.5米以下道路结合林区道路、防火通道建设。2米以下康养步道在不采伐树木、不影响乔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不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强化金融支持

◆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林林权、生态公益林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编制村庄规划

◆ 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产业发展控制性规划(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2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保留),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

发布会现场

市委改革办

市公安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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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已经公开招聘,引进了不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们能否享受文件中规定的政策?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是涉及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思想统一、意见一致,都非常重视,因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可以向前推一年,也就是说,2018年全市范围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如果在我市某村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原籍不是我市的,也可将户口迁入该村吗?

是的,只要在农村地区创业并达一年,经村委会同意后,不论你原籍是哪里,都可以迁入,积极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我市范围外的、跨县(市、区)的,均可持户口簿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会对我市的户口登记秩序造成影响吗?

不会的。我们所建立的人口自由流动,不是没有规矩、没有制度的自由,而是更加方便、便利、有序的户口迁移体系。办理落户时,会遵循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这样一个优先顺序的原则,这样便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和群众生活。

什么是社区集体户呢?

社区集体户是以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具有归属社区、居委会的实际地址上设立的,村、乡(镇)均可参照此原则设立。

现在办理跨省户口迁移和省内迁移,虽然是派出所直接办理,但是群众是否还需要去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不需要。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始终在“放管服”改革上不断拓展,从群众角度出发,最大化的下放户籍业务办理权限。跨省户口迁移和省内户口迁移,都实现了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无需群众跑到县级公安进行审批。

合法稳定住所如何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是指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后,二轮承包土地是否必须交回村集体?

近些年每年有相当数量的进城落户的农民,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在经济权利实现上差别较大,农民形式上落户城市,但要完全融入城市将是长期的历史过程。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在农民落户就业还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不能剥夺其享有的上述权利。

所以我市出台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鼓励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意义是什么?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种或流转给其它经营主体,农户除劳动收益外,还可享受年底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所以这次出台的《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

目前在我市农村存在着宅基地和农民房屋闲置现象,如何使这些闲置的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得到有效利用呢?

一是通过农民自主盘活。农民可利用现有宅基地和自有房屋发展农俗旅游、农事体验、农家乐等经营项目。对于农村居民“一户一宅”以外多占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转让、调剂使用。

二是通过村集体统筹盘活。村集体可统一流转农村宅基地及农民房屋使用权,委托第三方经营,集体、个人按约定持股按比例分红。还可按照规划通过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进行集中整治,将腾退出的宅基地用于发展农林文旅康项目,农民和村集体可按约定按比例持股分红。

三是通过工商资本下乡盘活。在保证农民户有所居的情况下,引入工商资本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对现有多余宅基地、农房进行改造、改建,兴办农林文旅康相关产业。

四是通过宅基地复垦指标交易盘活。村集体可对废弃、闲置宅基地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拆迁后的宅基地集中连片进行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入市交易。

图片: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 李晋彪

编辑: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 白慧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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