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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患病朋友自杀,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曹某某因应患病朋友的要求帮助朋友自杀,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文化程度初中。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害人叶某因病萌生自杀念头。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沙涌大街某房的卧室内,以燃烧煤炭并使用胶袋、湿毛巾等物品封闭卧室通风空洞、缝隙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叶某自杀身亡(经鉴定,符合CO中毒身亡)。
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到达上述地址,被告人曹某某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此前,曹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害人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曹某某受被害人之邀帮助其结束生命,是在被害人主观意志主导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专家表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的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他人的要求,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法学界通常称之为‘受托杀人’;
二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药物、针剂或其他自杀工具,但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
该专家说,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由于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便有被害人的承诺,也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而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乃至希望的态度,该行为即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中非法阻断理由‘被害人承诺’非常相近。然而,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人身权益,就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上述专家说。
“故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即使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但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不属于刑法上非法阻断理由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仍然成立犯罪。”该专家说。
文章来源:黔微普法、羊城晚报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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