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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提示|市场本应能进能出,切勿谈“破”色变

2019-08-16 12: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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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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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长航油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敲响上市钟声。从退市到破产重整,再到重新上市,长航油运公司破产重整案不仅成为我国首例央企退市重整案,也是A股史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第一例。在南京中院主导下,经各方努力,长航油运重整成功实现了100%的债权清偿率,同时安置职工3064名,维护了12.1万户股东利益。

通过破产审判,法院用司法手段为“病危”企业“刮骨疗伤”,让企业重获新生。破产程序究竟是怎么操作的?跟着小编去了解一下吧!

破产清算程序示意图:

破产程序是发挥市场出清、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但对于破产,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却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要么谈“破”色变,要么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万事大吉”、消极对待。

2016年,债权人以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卓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了卓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案件受理后,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通知、释明的情况下,卓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彭某拒不向法院提交卓典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亦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经南京中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彭某罚款6万元。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受到处罚,该案也入选了南京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可见,企业破产并非一破了之。债务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该怎么办?申请企业破产是否等于免除企业债务?……小编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南京中院破产庭庭长王静。

Q:有的企业因为出现经营困难而申请破产,有的则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究竟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法律上有何严格的规定?

A:现行《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Q:债务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该怎么办?

A:在企业出现债务困境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应当积极面对,不能“一跑了之”。破产是一种合法、彻底清理债务的方式,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损线。破产制度中存在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不同程序选择,破产清算可以使企业在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后合法退出市场,而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实现企业重生。企业家应当正确认识破产,通过合法方式应对经营困境,切勿谈“破”色变。

Q:企业破产并非一破了之。债务人该如何配合法院做好破产清算?

A: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产、账册、文件等,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破产不是逃废债务,对于有隐匿、转移企业财产等行为而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裁定受理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对于股东未缴出资及被非法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予以追收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可能存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Q:申请企业破产是否等于免除企业债务?

A:申请企业破产并不等于免除企业债务,通过破产程序能够全面清理债务企业的资产,对已经形成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公平受偿。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措施提高债权清偿率。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后位债权人,“执转破”程序还能保障其依法公平受偿的权利。税款债权人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依法做好税收债权申报工作。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应当按时参会并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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