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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进行时

2019-08-19 17: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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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审理多起涉恶案

8月13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等6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的恶势力犯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长期在靖远县北滩乡及周边地区发放高利贷,为催债讨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借款人连本带息更换借条,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用于抵债,或随意殴打他人,或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数额,利用法院判决催收债务,在该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等6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洋)

8月14日,李延明、刘健、雷新、叶丰玮、杜政兴、陈旭、杨子鹏、苏其辉8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在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延明、刘健指使雷新、叶丰玮等6人多次对被害人采用殴打、辱骂、拦截、纠缠威胁、强行锁超市门、拉走超市货物、强行换门锁、在家门口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滋扰、恐吓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讨高利贷;采用胁迫手段,非法索取被害人1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上门费”“催收人员工资”“出诊费”。被告人李延明、刘健还指使苏其辉等人强行入住被害人家中长达60余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且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对案件审理进行了全方位直播。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洋)

8月12日至13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兴礼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兴礼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余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兴礼先后纠集杨天兵、王振某、王建某、王文某等人,在景泰、兰州等地采取跟踪贴靠、守候、言语威胁、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催要债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形成了以王兴礼、杨天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庭审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和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定期宣判。

案件审理中,景泰县司法局指派分管律师工作领导到庭旁听,对律师辩护代理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记者 李洋)

近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白某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经营一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灵台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等6人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在灵台县域内长期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了辖区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实和各方的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为依法认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基础。同时,该案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张小锋)

景泰检察院公诉一起涉恶团伙案

近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5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李某某等人自2008年以来以月息5分至1毛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催收高利贷,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形成以李某某、李某甲二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景泰、兰州等地采用辱骂威胁、贴报喷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及殴打他人的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在侦查阶段,该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就证据标准、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引导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又成立专门办案组,由1名副检察长、3名员额检察官及助理负责审查办理,并多次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梳理分析案情、证据情况,就案件存在的疑难复杂和争议问题进行了会商讨论,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了沟通协调,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在检察环节,该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格审查案件,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向相关部门发出堵漏建制《检察建议》2份。(记者 甘政法)

古浪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首犯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8月13日10时,古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建兴、高双奎、杨德仁、胥兴龙、褚彦凯、袁明英、袁进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古浪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判的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建兴自2015年以来,以古浪县德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向古浪县大靖、海子滩、民权等乡镇的村民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罗建兴为纠集者,被告人高双奎、杨德仁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胥兴龙、褚彦凯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期间,被告人罗建兴任意提高贷款利息,肆意制造违约条件,肆意垒高、虚增债务,涉案金额高达2890250元。在索要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罗建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双奎、杨德仁、胥兴龙、褚彦凯随意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威胁、恐吓,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罗建兴等人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平台在民间高利放贷期间,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约定高额利息,限定短期还款时间,肆意制造违约。在提供借款时扣除首期利息,收取手续费。在接受还款时采用只收取现金、不出具凭证等方式,恶意隐匿还款证据。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采取非法拘禁、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或多次出具借款条据,肆意垒高、虚增债务。综上,该团伙犯罪手段符合“套路贷”行为特征。同时,按照“打财断血”的要求,对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所提供的本金以及车辆等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金,对恶势力犯罪从源头上实施打击。

古浪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建兴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双奎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杨德仁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4年2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首席记者 王建庆)

来源:甘肃法制报

监制:张奋雄

审核:山军强

编辑:周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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