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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殴打“闹事”业主 故意伤害罪or寻衅滋事罪?

2019-08-26 11: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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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经营的物业公司欲进驻某小区,遭到该小区业主韩甲、韩乙等人强烈反对,并要求罢免被告人周某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为达到入驻小区的目的,刘某与周某合谋教训带头“闹事”的业主。 刘某安排被告人成某找人教训殴打“闹事”业主,并让周某向成某提供“闹事”业主的个人照片并进行辨认。 2018年1月7日晚,根据周某提供的业主信息,成某指使被告人郭某带人蹲守在业主楼下未果。 次日,成某根据周某提供的信息,再次安排郭某、佟某等人在韩甲楼下蹲守,并制造车辆刮擦假象将韩甲骗至楼下,因郭某发现韩甲非之前辨认的业主而未实施殴打。 后刘某、周某均表示韩甲亦曾“闹事”,也可以教训一下。 同年1月9日上午,成某发现韩乙驾车离开小区,遂驾车尾随,同时电话通知郭某。 郭某纠集被告人佟某、李某根据成某提供的路线驾车尾随韩乙至某银行门口,郭某、佟某、李某持砖头将韩乙打伤。 经鉴定,韩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事后,刘某通过成某向郭某等人支付2万余元报酬。

分歧

本案中对刘某、周某与成某、郭某、佟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某、周某指使成某等人殴打韩乙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对此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周某指使成某、郭某、佟某、李某殴打韩乙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刘某、周某指使成某、郭某、佟某、李某殴打韩乙的目的是为了教训、报复其带头“闹事”,行为选择具有明确性、特定性,加害行为的指向并非是不特定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的对象范围特征,属于侵害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周某指使成某、郭某、佟某、李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因刘某经营的物业公司为进驻该小区而引起的纠纷,犯罪的纠集者刘某、周某为逞强斗狠,顺利达到入驻小区的目的,指使成某纠集他人教训“闹事”业主,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案件的发生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且成某等人在银行门口的滋事行为对民众公共生活中共同维护的秩序和准则造成了危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伤情的最高程度是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伤情的最低标准是轻伤,在导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况下,即同时满足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伤情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何区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一、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来判断。在分析认定具体案件行为人的性质时,应坚持对行为人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且考虑案件中的其他因素,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对犯罪时行为人内心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在行为人寻衅滋事时,要求行为人对他人进行随意殴打是在主观方面想要对社会的公共秩序进行破坏,而不要求一定具有伤害他人健康权的故意以及伤害被害人到何种程度。换言之,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轻微伤均在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犯意之内(造成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但故意伤害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本案中,应从刘某、周某、成某、郭某、佟某、李某的整体行为进行评价。刘某、周某找成某等教训韩甲、韩乙等人的犯罪动机是逞强好胜,耍威风,泄私愤,通过殴打韩甲、韩乙等人,警示其他业主不要带头反对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从而达到其顺利入驻该小区的目的,而非仅仅是为了故意伤害韩甲、韩乙。

二、从事件的案发原因来判断。从案件的发生是否具有“原因”来进行区分:有原因地侵害他人健康权,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没有原因地对他人进行殴打,常常认定为寻衅滋事。对于原因的理解,应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本案中,刘某、成某等人虽然出于教训韩乙“闹事”的目的,似乎是有原因的,但被害人韩乙并不知晓自己被殴打的原因,其与刘某、成某、郭某、佟某、李某等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纠纷和矛盾,而被成某等殴打致轻伤,显然属于无缘由的“随意殴打他人”。

三、从事发地点来判断。按照案发时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对案件性质进行区分,案件发生的地点说明行为人侵害的秩序是个人身体健康还是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人对他人进行的伤害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非公共场合殴打他人的,常常认为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何为“公共场所”,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把握。本案中成某等人殴打韩乙的行为发生在银行门口,时间为上午,当时人流量大,围殴韩乙致其轻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因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进行判断。行为人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即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应择一重罪处理。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法定刑最高为五年,与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最高刑三年比较,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高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因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除了人身健康以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侵犯的法益更加严重,因此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罚的目的。从此角度分析,本案中对刘某、周某纠集成某、郭某、佟某、李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 孙德国

单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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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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