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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你识破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

2019-09-11 16: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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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合谋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出资成立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非法获取的利益按照出资比例分成。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张某某逐渐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后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进行违法活动。

2016年3月至9月期间,上述被告人分别以“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汽车抵(质)押、房屋租赁等形式的借款合同。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尔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履约过程中故意制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本地、“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触发“低门槛违约金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举个“栗子”呢,我们生活中一般常见的情形是什么样子的?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其注册公司为平台,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相关合同后,再以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为由,使被害人实际借款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同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使得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发现被害人的真实借款金额。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索债”。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履约过程中故意制造“被害人汽车上安装的跟踪GPS信号掉线”、无故离开本地、“打电话不接”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待被害人触发“低门槛违约金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再以“扣车”、“上门骚扰”、“恐吓”、“殴打”等一系列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逼债,从中敲诈“保证金”、“违约金”获取非法利益。

法官提醒

在各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活跃的今天,资金往往犹如血液之于人体一样,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至关重要,但目前的金融体系显然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民间借贷这一方式成为了市场经济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这一巨大“商机”,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此,不管是哪种市场主体,若有相应的资金需求,一定要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果要通过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解决资金需求,则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借款合同,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同时,一旦发现借款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来源: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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