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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贫困户助力精准扶贫

2019-09-18 22: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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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三明市检察院检察长陈瑜带领控申、未检等部门干警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领导一起,深入到宁化县方田乡村头村、石壁镇开展“司法救助助力精准扶贫”活动,根据当事人生产生活情况,相继为因案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雷某俊、张某福、邱某取、张某炮等人送上司法救助金共15.3万元,帮助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解决燃眉之急。

针对被救助人雷某俊属于在校生的实际情况,他们及时与学校沟通协调,利用课余时间为雷某俊发放救助金。同时,根据被救助人雷某俊属于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救助4.5万元的救助金用于学习,雷某俊与石壁镇镇政府签订资金代管协议,并由宁化县检察院负责鉴证。市县两级检察院未检部门与石壁镇政府、被救助对象所在学校等沟通,探索建立持续帮扶措施,让雷某俊能安心完成学业。

据了解,为确保司法救助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确实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群众的实际困难,提升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市检察院与市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市县两级检察院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配合,对全市因案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全面摸底,从中排查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共办理支持脱贫攻坚司法救助案件14件。目前,已救助贫困当事人1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43.2万元。

另讯:

脱贫攻坚|尤溪检察司法救助两贫困户7.9万元

感谢共产党!感谢中央扶贫政策!

感谢检察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怀帮助!

2019年9月9日,三明市尤溪县检察院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罗某玉送上司法救助金5万元,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罗某勤送上司法救助金2.9万元。

脱贫攻坚是习近平总书记心里最牵挂的一件大事,他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今明两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检察机关助力精准扶贫是讲政治、顾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开展精准扶贫的?

那就要从这次尤溪县检察院

帮扶的两名贫困户说起了

1

罗某玉,系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古迹村村民,2014年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致贫原因

罗某玉系2005年2月11日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曾某场的母亲,其子被伤害致死后,德化县法院判决加害人苏某应赔偿罗某玉及家人共计人民币136230.072元经济损失,但因苏某家中无财产执行,罗某玉及家人实际仅获得人民币7000元赔偿金,罗某玉和其丈夫曾某钦均是农民,年事已高,没什么收入,加上其子还有两个孩子年纪尚小,丧失其儿子这个主要劳动力,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4年,罗某玉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雪上加霜

检察官走访调查了解到,罗某玉的家庭原有人口6人,居住在一处建有40余年土木结构的房屋。2005年其子曾某场死亡后,仅靠儿媳陈某妹外出打工赚钱来维持家庭生活。不幸的是2017年罗某玉的丈夫曾某钦又因交通肇事死亡,使得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生活愈加困难。罗某玉现已年老,不时生病需要治疗,其孙子、孙女均在校读书,每年学费均在万余元。儿媳陈某妹打工收入不高,难以维持家庭开支。

救助依据

检察官认为,罗某玉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高检发(2019)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雪中送碳

检察官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罗某玉申请到5万元的救助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经济压力,传递着检察司法温度。

2

罗某勤,系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大墘村村民,2014年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致贫原因

2014年6月5日,罗某勤于在三明市梅列区江滨路东新一路口,驾驶无牌号两轮机动车与陈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受伤并行双下肢(膝以下)截肢术,经民政部门鉴定为肢体贰级残疾。事故发生后经协商,罗某勤共获得各种补偿款人民币310191.685元,已用于治疗及零星家用。因罗某勤双下肢截肢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没有来源。2014年,罗某勤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窘迫现状

检察官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罗某勤家中仅其一人,居住在政府为其改建的一平房中,靠每月领取人民币512元低保金维持生活,其长年身患肝硬化疾病,每年需支付近万元医疗费用,目前的电费支出还需靠政府补贴付出,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救助依据

检察官认为,罗某勤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七款,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罗某勤申请到2.9万元的救助金。

息访息诉

罗某勤因为身心遭受重创,又独自一人,无人照料,总觉得是“政府关心照顾不够”,成了一名老上访户。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努力为罗某勤争取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困难,一方面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谈话交心,化解其心理疙瘩。最终,罗某勤签署了息访息诉协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这两个贫困户的共同点

因案致贫

司法实践中,因案致贫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贫困形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尤溪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战。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高检院、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及市院与市扶贫办下发的实施办法,要求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出发,把司法救助工作打造成服务群众的民心产品。逐步建立有效机制,在开展大调研中将开展扶贫领域司法救助工作确立为与县农业农村局合作项目之一,双方各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一个专业部门作为项目责任人和落实单位。为开展摸排识别,确定以坂面镇为试点,急贫困户之所急,优先办理了上述2件贫困户适格救助案件。下一步将继续摸排识别适格贫困户并展开司法救助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转自三明检察、尤溪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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