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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修订草案初审:封闭期减为25年,明确电子档案效力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李嫒嫒 孙茜楠
2019-10-21 17: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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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10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当前,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应建数字档案馆

《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前述草案说明指出,档案法在实践中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迫切需要修改。

首先,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其次,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归档范围和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以及机构变动时档案如何处置。再次,长期以来档案开放鉴定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档案开发进程,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档案法修订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增加二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比如,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方面,上述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二是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修订草案还将现行法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修改为“非国有的”,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不止于此,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比如,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同时,草案针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增加档案监督检查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在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拟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

修订草案同时要求,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有关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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